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16〕97号)、《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环函〔2016〕71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进一步加强我区固体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严把环评关口
在组织环评报告书(表)评估或评审时,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查,要切实把好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对于环评文件未重点分析、预测危险废物产生来源、种类、数量和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或利用处置去向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过多、处置费用明显超出常规数额的,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20%或者少于预计的50%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改变等重大变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机构备案。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上述重大变化的,应编制固废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固废管理机构和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固废科备案。
完善监管清单
要结合认真按照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按照现行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并严格按照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建立全区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对重点源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狠抓规范管理
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的标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要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密闭、防渗、导流沟、收集池等设施要达到标准要求。要认真核实危险废物的类别、危险特性,设置规范的危废标识。重点涉危险废物企业危废库要设置监控摄像头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确保危废库内配套灯光,确保摄像头能够正常使用。要认真核实完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台账,明确精干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制度、钻研项目环评文件,充分对接本单位采购、车间、仓库各部门和委托处置单位,对涉及危险废物的各项流程、数量做到清晰明确,危险废物各项台账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加强末端管控
要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利用,严禁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根据2016年11月7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修改内容,对于危险废物跨市、市内跨县区或县区内转移的,取消审批,实行转移备案登记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山东省环保厅提出转移申请,省环保厅征得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打击违法行为
要继续加大对各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通力协作,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
推动公众参与
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曝光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企业。要完善公示承诺制度,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通过多种形式公示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