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2017年河东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防企业准入底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
1、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进行网上备案(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2、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流程。办理登记表网上备案时,首先进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官方网站(http://www.lyhdhb.gov.cn)在右下角便民服务栏中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注册登录,并如实填写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提交保存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号和回执,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自行打印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
3、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原则。建设单位对其网上填报的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弄虚作假,并认真落实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4、环境影响登记表监督抽查。通过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需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每季度抽查项目总数的30%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已取得的备案认定为无效,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5、其他。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简化审批流程
1、取消预审。为落实《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取消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环节,所有建设项目均由企业自行委托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依法依规报送我局审查批复。
2、办理条件。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产业准入条件、环境功能区划、清洁生产要求及其他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3、申报材料。申报时需提供:环评报告表(书)1份(需同时提供电子版)、镇街预审意见表1份、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承诺书1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重点涉水、涉气、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以及报告书项目等需同时提供可研、立项文件(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4、公众参与和环评文件编制分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定,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
5、其他。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加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
1、未经“环评批复”的项目。(1)“未批先建”项目,建成不超过两年的,我局有权责令停止建设,立案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2)“未批先建并投产”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处罚。
2、未经“环保验收”的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仍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罚。
3、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环评文件:
(1)选址(选线)、布局、规模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
(2)涉及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等行业的项目。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轮胎“五大行业”;各类工业窑炉(土炉)项目;涉新建、改建、扩建燃煤设施、燃重油锅炉、醇基燃料锅炉和生物质锅炉(新农村社区冬季供热需求和农产品加工除外)项目等;
(3)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定位和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
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1、继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把环评质量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严禁个人或中介承接业务。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发现一次,将材料退回,重新修改;被发现第二次,将启动约谈程序;被发现第三次,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向社会公开并将通报情况抄报上级环保部门。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受理该机构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文件的审批申请。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6)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
2、继续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1)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2)验收时所依据的验收监测报告应如实填写,现场与环评文件不符的,应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验收监测报告;(3)若验收监测报告不符合现场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被发现一次,将材料退回,重新修改;被发现第二次,将启动约谈程序;被发现第三次,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向社会公开并将通报情况抄报上级环保部门。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受理该机构和主要编写人员的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批申请。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最新规定与本通知有不符情况的,以新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7117591
官方网站:临沂市环保局河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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