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2017年河东区集中整治塑料热熔加工行业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塑料热熔加工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2017年,河东区集中整治塑料热熔加工行业,并印发了《河东区塑料热熔加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整治目标

全区范围内开展塑料热熔加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全面摸清行业发展底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行业环境管理水平,确保全区塑料热熔加工产业选址合理、环保手续健全、治污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标,降低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推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以废塑料为原料的热熔造粒加工企业和以成品塑料颗粒为原料的注塑加工企业。

    整治标准

(一)符合政策。塑料热熔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选址必须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住户、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一律禁止新建,已经建成的限期搬迁或取缔关停。

(二)手续健全。塑料热熔加工项目必须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整治期限到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原料管理严格。塑料热熔加工所需原材料必须符合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废塑料造粒原料需进行预处理,达到控制标准后方可进行热熔加工;注塑加工生产所用原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颗粒,确需使用回收塑料颗粒的,要在环评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配套标准。

(四)治污设施完善。生产过程必须配套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并对有组织排污工序设置规范的排污口。产生油渣等危险废物的,要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治污设施不完善和排污口设置不合格的,一律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停产整治。

(五)污染排放达标。整治期限到期后,塑料热熔加工企业必须做到生产废气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噪声排放均达到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整治期限到期监测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实施步骤

(一)深入排查(124-228日)。各镇街、工业园对所有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核查企业选址是否合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是否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齐全,分为关停取缔类、停产整治类和限期整治类。关停取缔类主要包括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主要生产工序属淘汰类工艺、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拒不整改、群众信访反映突出等;停产整治类企业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手续不完善、露天生产、使用劣质生产原料导致严重污染等;限期整治类企业主要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落后,不能满足排放标准加严需求等。排查情况填报《河东区塑料热熔加工行业排查表》,于228日前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

(二)制定方案(31-331日)。各镇街、工业园根据核查分类情况,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对关停取缔类企业,明确关停取缔时间表;对停产整治类和限期整治类企业,明确整治计划、工艺和时间表。整治方案和企业停产情况于331日前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

(三)全面整治(41-531日)。各有关企业根据“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对关停取缔类企业,完成断电停产,拆除主要设备;对限期整治和停产整治类企业,按节点推进环评手续办理、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等整治措施。关停取缔类和停产整治类企业不主动停止生产的,由镇街组织强制断电停产。

(四)检查验收(61—630日)。凡是完成整治任务的,由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镇街、工业园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确认。区大气办将从名单中抽取部分项目参与检查验收。630日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对整治行动结束后新发现的企业不符合整治标准要求的,或者整治完成后又出现不符合整治标准要求行为的,一律先停止生产,再落实后续核查、整治等措施。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整治的部署、调度、督查、总结各项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参照明确相应机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落实。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研究,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实施方案和牵头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17211日前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工业园具体负责本辖区分线方案制定、调度整治进展、达标验收等工作;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负责调度各镇街、工业园工作进展,通报工作进度。区大气办对整治行动实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并组织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调度督导情况全区通报,结果纳入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

(三)严格执法监管。河东环保分局和各镇街、工业园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巡查、夜间突查等,加强整治期间和后续的环境执法监管,督促各排污企业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涉嫌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规避监管、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综合采取罚款、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措施,依法严惩;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各镇街、工业园要充分利用宣传车、明白纸、宣传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河东环保分局要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纳入整治范围企业的基本信息、排污状况、整治进展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同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平台对接,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公开河东环保分局举报电话:7117569,及时掌握群众需求,对涉及的企业及时纳入整治范围。

联系电话:7117530

电子邮箱:hdqdq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