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铸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河东区开展2017年铸造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并印发了《河东区铸造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部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铸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工作目标
对全区铸造行业企业进一步摸清底数,针对环评手续是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配套并正常使用、原材料是否含有危险废物等进行彻底排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和关停一批严重违法企业,向公安部门移送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铸造行业企业环境污染严重态势,实现铸造行业企业规范发展。
检查重点及要求
(一)环保手续完善。铸造项目要有环评批复,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无环评批复的一律由镇街组织断电停产,企业报发改、经信等部门审核产业政策符合性,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核规划选址可行性。确属符合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的,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环保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有环评批复但生产超过3个月未验收的,一律停止生产,完成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使用清洁能源。铸造生产要全部使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一律停产整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限期3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到期未完成改造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厂区管理规范。翻砂、熔炼等工序要全部在密闭车间进行,翻砂工序要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生产区和道路要全部硬化,固体废物贮存区要符合规范。达不到要求的,限期3月31日前整治完成,到期未完成整治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治污设施配套。熔炼炉要配套必要的高效布袋除尘器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并做到烟气排放口设置规范,便于监测。对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或烟气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的,一律停产整治。
(五)治污设施正常使用。熔炼炉集尘罩、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做到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擅自停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责任。
(六)原料种类符合要求。铸造生产必须按照环评文件要求使用面包铁等原料,禁止非法使用各类废钢铁。非法使用各类废钢铁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21日——2月11日)。各镇街、工业园对辖区铸造行业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将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精神对铸造行业企业全面传达到位。各铸造行业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借年底企业放假停产时机,对不符合专项检查行动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2月11日前,各铸造行业企业对照检查要求向各镇街、工业园提交自查报告,各镇街、工业园汇总,并填报《河东区铸造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排查表》后一同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2月12日——2月28日)。区大气办联合镇街、工业园对所有铸造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检查要求明确处理措施。各镇街、工业园按照检查要求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对关停取缔类企业,明确关停取缔时间表;对停产整治类和限期整治类企业,明确整治计划、工艺和时间表。整治方案和企业停产情况于2月28日前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
(三)规范提升阶段(3月1日——3月31日)。各有关企业根据“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对限期整治类企业,按节点推进各项整治措施,到期完不成整治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类企业,一律严格落实停产措施;对关停取缔类企业,完成断电停产,拆除主要设备。关停取缔类和停产整治类企业不主动停止生产的,由镇街组织强制断电停产。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是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整治的部署、调度、督查、总结各项工作,成立4个检查组负责本次检查行动的督导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参照明确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检查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和落实。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研究,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实施方案和牵头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17年1月25日前报区大气办工业治理组备案。
(二)强化工作协调。本次专项检查要与全区清理整治“地条钢”行动相结合,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扩大专项行动成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地条钢”生产的企业,及时向区经信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同落实关停取缔措施。区大气办要对整治行动加强调度通报,并组织进行督导检查。调度督导情况全区通报,结果纳入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
(三)落实法律责任。河东环保分局和各镇街、工业园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夜间突查等方式,加大专项检查期间和后期的环境执法监管,对涉嫌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规避监管、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综合采取罚款、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措施,依法严惩;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报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各镇街、工业园要充分利用宣传车、明白纸、宣传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河东环保分局要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基本信息、排污状况、整治进展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同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平台对接,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公开河东环保分局举报电话:7117569,及时掌握群众需求,对涉及的企业实时纳入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