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环保督察期间环境信访查处工作,及时、高效查处环境信访,经研究,我局制定环保督察期间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办法。
一是接到交办单后,根据信访反映情况确定是否需予其他单位人员参加调查,如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由办公室通知。现场核查信访时,要求属地政府至少由分管领导、环保办主任参加。需要断电拆除的,按程序实施断电,由属地政府组织拆除取缔。需要县公安部门食药环大队参加的,由组长通过县督查办协调。情况复杂的,及时汇报。
二是根据情况,每组人员可以随机调整,属环保局处理的信访,由组长带相应中队人员处理;属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需环保部门参与的,有相应中队配合处理。
三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一般遵循“不过夜”的原则。既要依法依规,又要从严从快,不留尾子。立案调查的,要以最快的速度走完处罚程序。
四是调查处理材料要由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调查报告由组长把关后,报请局长审阅。局长审阅后,交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按程序公示上报。
我局还专门成立了由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的查处小组,确保人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