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沂水县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沂水县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多元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建设“生态沂水”提供坚实保障。 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主要任务是: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沂水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以耕地为重点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参考近年关停的重污染企业清单,将其作为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设县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2017年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点位设置要求,完成全县国控、省控和市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3.加强土壤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县环保、农业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土壤管理人员。县环保、农业部门应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机构配备专业的土壤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采样、制样及监测的能力。按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业务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照国家和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建设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实现与市级平台联网共享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5.落实监管责任。县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依据《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住建部门根据已有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的结果,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国土、环保、规划、城乡建设、发改、经信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处于各种土地流转环节下的地块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沂水县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6.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从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每年12月15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房管、综合执法、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任务,加强协作,各司其职,按标准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