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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下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以及文明祭祀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8


沂水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焚纸祭祀等活动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焚纸祭祀等活动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文明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以及文明祭祀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下发通告。 通告要求,一、春节期间,县城建成区内提倡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防止空气污染,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二、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明令禁止的安全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三)在早、晚等休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四)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或占用城市道路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四、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五、禁止在高层建筑区域、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及高压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发射礼花弹、燃放“二踢脚”等。六、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活动。七、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焚纸、烧香、祭车,影响交通安全。八、对党员干部及涉公单位工作人员组织、支持、参与、纵容焚纸祭祀、祭车、放飞“孔明灯”等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