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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才是最终目标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24

5流域限批地区第一批获得解除限批,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流域限批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认真总结成效,发现问题和不足,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归纳提炼出来,使之上升为制度甚或进入法制框架,应是眼下的当务之急和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

  

毋庸置疑,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策制度尚不完善的现阶段,区域限批流域限批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采取限批措施,有效地触动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神经,促使他们转变发展观念、加强环境保护;有力地推动了一些地区增长方式的转变,遏制了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的 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打破了一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废止了一批阻碍环境保护的土政策;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促成一批久拖不 决、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得到尽快解决。面对依然严峻的环境形势,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能够使环保部门在错综复杂的利益 格局中更好地履行职责,尤其在污染事故频发、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现阶段,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手段,更能对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执政行为和竭 泽而渔的发展方式起到强制刹车的作用。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扭转目前环境保护的困局,真正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绝不能仅仅依靠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 手段。面对媒体环保风暴的称誉和惊叹,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评价理性而深刻:风暴已经走到了尽头,没有催生制度的风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如果没有 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体系和有利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无法摆脱亡羊补牢、事后补救的困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正是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制度。行政手段有效,但也有天生的弱点,就是阶段性短期性,而且过于依赖各级执行者的个人意志。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为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 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得到有效落实并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要将国家保护环境的意志转化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行动,必须以完备而有力的长效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在这方面,前一阶段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切断高耗能、重污染行业 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断绝环境违法企业的资金来源,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保障国家环境安全,降低金融信贷风险,实现国民经济安全、健康运转。

  

以绿色信贷政策为契机,国家环保总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陆续在证券、保险、进出口等领域建立环境政策,力争在4年内初步形成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体 系。可以预见,这样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一旦建立并推行开来,不仅对我国环保事业有重大意义,也将为我国科学发展观与行政体制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立进程中,国家环保总局秉持的只做事、不争权,甘当配角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建立社会制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的深刻认识,体现了着眼全局、积极务实、力求实效的胸怀和精神。

  

区域和流域限批为扫除污染沉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更重要的在于,它让人们看到了制度建设的迫切和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