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破坏环境者埋单,保护环境者不再“吃亏”——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上游排污,下游遭殃”,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何让破坏环境者埋单,保护环境者不再“吃亏”,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印发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将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基。
范围——
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次的试点工作将重点放置在四个领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生态补偿。
对于每个领域的试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比如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 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则要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此次将矿产资源开发列入试点范围,环保总局希望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 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而对于备受瞩目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这位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目前要做的工作是做好跨界断面的监测工作,为生态补偿的实施做好基础工作。未来,将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 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
生态补偿涉及领域、地域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试点确定了补偿的“五项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责、权、利相统一。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订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共建共享,双赢发展。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在履行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互配合,并积极加强经济活动领域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要在试点工作中结合试点地区的特点,积极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论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机制提供新方法、新经验。
这位负责人指出,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什么叫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水环境保护?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特殊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而划定的区域,以及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迹等。
重要生态功能区是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涵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等重点生态功能。
流域水环境保护是从全流域的视角,从整个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统筹出发进行的整理与保护活动,包含了流域水资源的调用、上下游总量控制、生态功能涵养等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