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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设立“生态伤害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17

法律,有时候的确很尴尬。它需要的是逻辑性,需要的是量化,不讲感情,只看重证据。而生态伤害,最难提供的就是数字化的证据。想来,这是生态伤害罪一直迟迟未见诸于人类法律中的原因之一。——冯永锋 (环保人士

200799,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年度论坛上指出,我国的环境经济政府体系正在完善,环保统一战线正在构建。从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相继出台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已经下了决心,要从源头上控制生态伤害的持续和放大。

 

但是,有个关键环节仍旧没有推行,那就是如何让环境伤害的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在中国无法开展,每一个具体的环境污染受害者,很难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的环保部门,也都哀叹部门权力太弱,以至于眼睁睁看着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泛滥而无 可着力。

  因此,如果不明确地给予受伤害者以诉讼权,如果不允许环保第三方无告的自然界代言和起诉生态伤害者,如果不设立生态伤害罪污染自然罪环保统一战线的建立,仍旧缺乏重要的一环。

 

看一看现实就知道。前不久,四川的林业公安查处了一个杀害三只大熊猫的案子。大熊猫是全中国最熟悉的保护动物,因此,犯法的人当然会受到严惩。但是,如 果是一家企业污染了一条河流,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似乎只有罚款,而且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最高只能罚20万元,一年只能罚一次。这显然缺乏威慑力。

  虽然森林法、水法等法律中也零星规定了对违法者的一些处罚办法,但这些法律大多从维护人权的角度着眼。一个河流污染了,不能谈河流的健康权利、不能谈鱼的生存权利、不能谈水的生命权利,只能谈两岸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了威胁,只能谈两岸居民的家畜喝污水得了病。一座山被剃了头,不能谈天然林的 权利,不能谈鸟类的权利,不能谈野猪、大象、蛇的权利,只能谈这些树被砍了之后,引发泥石流冲毁了道路。总之,一切都只能从人的角度着手,不能就生态谈生态。

  然而,污水弄病弄伤,首先是河流,是土地;刀斧砍除的,是树木,是青草;大火烧死的,是昆虫,是刚刚孵出的小蛇;被黑烟熏倒的,是飞鸟,是透明的天空。人类的受害,其实是发生在它们遭殃之后。

  因此,只有很明确地提出生态伤害罪,才可能去考虑如何把生态伤害进行量化考核的问题。可生态伤害罪提出难,除了人权高于一切人类比自然界重要的观念外,最难就是如何按罪量刑了。

  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环保局收排污费时,其实是按污染当量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排放出来的污染,本来就是可以计量的。既然可以计量,那么就可以进行折算,就像“标准、卡路里一样,设立标准污染量就行了。这样,污染者既有了明确的伤害事实,又有了精确的当量计算,对违法者的处罚,也就很容易进行了。

  污染可能容易核算,那么像破坏生态健康生物多样性损伤湿地功能退化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这些怎么计算呢?

  法律,有时候的确很尴尬。它需要的是逻辑性,需要的是量化,不讲感情,只看重证据。而生态伤害,最难提供的就是数字化的证据。想来,这是生态伤害罪一直迟迟未见诸于人类法律中的原因之一。

  那么就让我们想办法让它逻辑化起来。保护森林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肯定有规定偷砍一立方木头会获得什么样的处罚。那么即使无法从大生态的角度来与人进行讲理论法,那么我们就按小生态的方法来计量,砍多少方木头,或者砍了多少面积的树木,或者污染了多大体量的水面,这些总是可以计量的,不妨就拿这些容易计量的数据,去与生态破坏者到法庭上展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