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2008年将在西夏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当地环保局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环境综合整治,环保部门将对违法排污企业在银行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出具守法证明,并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20万元的高限处罚。
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经济处罚,显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但最高罚款只有20万元,如此低的违法成本,不仅不能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作用,反而会让违法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拥有了违法排污通行证。
2007年10月9日,因未采取控污措施而重建燃煤发电厂,美国电力公司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而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
一个是46亿美元,一个是100万元人币民,同样是严重污染环境,所受处罚的轻重差别何其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污染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责任的承担。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埋下了隐患。
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由此可见,制定违法排污的最高处罚限额时应当更加科学,避免出现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