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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塑料袋收费看环境经济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6

 

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正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条例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商家如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将面临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实施,深圳市将在治理塑料袋污染上迈出重要的一步,也将为全国其他城市做出一个良好的示范。

  对塑料袋收费,其环境影响和作用无疑是显著的。一方面,鉴于收费的影响,塑料袋的使用量肯定会有所减少。这不仅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更能够减少废弃塑料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收费引发消费者对塑料袋的关注,是提高人们环境意识,这是让环保深入人心的有效手段。

  实际上,对塑料袋收费并不是深圳首创。在上海和北京等一些大型超市里,这种做法已经陆续实施。而深圳市的创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此进行立法;二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

  法律法规的制订是城市管理者进行城市污染控制的重要手段。早期商家是为了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后来无偿赠予塑料袋已逐渐形成了惯例。对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消费心理,仅有宣传倡导是不够的。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塑料袋的使用,在目前是十分必要的。几年前,上海的一家超市就曾对塑料袋收费,希望能够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但是,很多顾客用脚投票,转投其他超市,这家超市无奈只好重新无偿提供塑料袋。现在,深圳市将立法保障在全市推行塑料袋收费制度,在全市统一实施这一政策,既可以使商家经营环境更公平,又能够使减少塑料袋使用的效果更显著,这显然是对塑料袋污染控制管理实践的一次显著提升。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仅仅靠对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的商家进行处罚,还远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污染治理而言,一项真正有效且持久的政策必须抓住两头、兼顾中间,即不仅要通过法律政策,在流通、消费等环节体现生产者的环境成本,还要引导消费环节,同时,对经营环节进行规范和制约。

  所以,单纯对商家进行罚款显然是不够的,应明确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环境责任。对塑料袋收费的政策并没有明确塑料袋生产者的责任。同时,经营者还可能在收费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也同样没有体会到对塑料袋污染应有的责任。只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承担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环境责任,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德国在1991年颁布的《包装条例》就明确规定:“污染制造者必须承担清理、消除污染对环境影响的费用。

  同时,必须促进可降解塑料袋的生产和销售。可降解塑料袋目前技术成熟,但由于成本高等问题,存在普及困难的现象。如浙江省宁波市从去年731日开始在8个主要菜市场试点推广生物可降解塑料袋。可由于成本过高,加上政府没有有效的手段给予推广,如今,可降解塑料袋生产全部停产,可降解塑料袋产品悄然退市。因此,地方政府如能把塑料袋收费的资金用于可降解塑料袋生产和经营的补贴上,则能够大大缓解由于成本过高带来的压力。

  对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的商家课以重罚虽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但也体现出了政府部门力图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产生和蔓延的思路。由此令人不由地联想到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环境经济政策。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中,对高耗能、重污染企业设置了严格的门槛,不符合要求者,将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失去生存和发展的资金保障。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正如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样,高耗能、重污染企业也不可能在一夜间全部倒闭关门,他们仍在想尽种种办法继续生存下去,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因此,环境经济政策要想取得切实而持久的效果,也必须抓住两头、兼顾中间。

  不仅要控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发展,更要通过经济手段支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类的企业,以经济调控、政策优惠降低环境友好型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他们的竞争实力,拓宽他们成长和壮大的空间。

  同时,必须注重将环境经济政策及时延伸到消费领域,通过税收、价格调整等经济扶持手段,使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价格能够在市场中形成优势,吸引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这一点尤其重要。消费是一种自发行为,很难为行政手段所左右,要营造绿色消费的社会环境,倡导虽不可少,但价格的引导却更必要。

  环境经济政策是一项好的政策,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好的政策必须最终得到市场的认同和接纳,才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