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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如何保证环境安全?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29

 

有不少人认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新上马的建设项目少了,企业生产下滑,环境安全状况会相对乐观,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相反,金融危机条件下,环境安全面临的形势可能更加严峻。
  金融危机对环境安全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地方为了保证经济增长,放松环境安全监管。一些地方可能为加快建设进度而降低环保要求,甚至建设一些“两高一资”项目。
  二是一些企业环保投入减少。由于企业效益下滑,一些单位可能不再增加环保投入,甚至原本应该投入的环保资金也可能减少;一些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会被推迟;有的企业甚至开始对原有的环境管理人员进行裁减。一些需要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可能会因资金问题而搁置或延迟。
  三是小企业增多带来的管理难点。各地鼓励返乡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小型生产经营厂点以及家庭作坊必然会增多。小厂点、小作坊,诸如垃圾回收、废旧电器回收等重污染行业都可能给环境安全带来威胁。
  四是企业运行环境风险加大。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开始招收大量的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却没有资金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教育和培训,使一些未经严格技术培训的人员仓促上岗作业,存在很大的环境隐患。
  五是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潜在环境危险。企业停产、半停产甚至是倒闭后,留下的厂房、设施及一些原材料,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有可能成为新的环境风险源。
  在当前时期,应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决策上来,在监管中强化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服务帮扶到位,对违法企业查处整改到位,不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环境安全。
  创新环境执法监察思路,改进环境执法监察方式方法。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讲政治、讲政策、讲策略,既要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又要把依法查处和教育相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宣教执法模式,做到“边执法、边宣传、边教育、边整改”,寓环境宣传教育于执法监察中,不断增强企业遵章守法的自觉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社会氛围。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合法企业的财产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无视国家法律、公权私用、滥罚款等现象,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增强宏观意识,加大服务力度。积极通过环保联络员制度促进环境安全工作。要通过到企业检查的有利时机,多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环境隐患;帮助完善危险源日常管理和环境应急制度,提升应急小组应急能力,积极促进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淘汰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工艺。主动对企业进行额外的服务,对停产、倒闭的企业,其剩余的原材料等物品,应利用环保部门掌握有关材料多、信息量大的优势,帮助企业联系销售渠道,为企业减少损失,同时也减少危险源的存在。环保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畅通企业和职能部门的联络渠道,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推动解决影响群众健康、企业发展和制约基层环保部门抓好环境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
  把好重污染行业环评关口。紧紧抓住化工等11类污染严重项目环评工作不放松,防止出现因思想懈怠、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片面强调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或降低评价等级等带来的环境隐患。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在审查污染严重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加强项目监督。
  积极建立环保、安监部门联合的监察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外向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大的行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检查其环境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整改、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停产复工备案制度,落实设备安全检修制度、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度、企业再培训再教育监督制度、不良环境行为曝光制度,保证环境监管的规范化;停产后、复产前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确保停工、复产期间的生产安全,企业复产需经环保、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后,确认符合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后方能复工生产。
  针对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对环境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环保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环境安全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全形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