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9月7日电(孙士全)日前,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南水北调法规。标志着山东南水北调的地方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明确了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要求,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作出了规定。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的实际情况,山东省在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明确和规范山东省南水北调工作的相关事项,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保驾护航。
国家规划南水北调分为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工程线路,山东省属于东线工程。在山东境内分为南北、东西两条输水干线,全长1191公里,规划多年平均年调江水量13.53亿立方米,一期干线工程总投资24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既包括干线工程,又包括配套工程。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成运行近两年来,在向淄博城市供水、济南生态供水、潍坊应急抗旱、南四湖生态应急补水等方面发挥了初步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展示了南水北调工程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山东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保障山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共8章58条,紧紧围绕南水北调工作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和水费缴纳原则,规范了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既是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细化落实,又是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条例》通过立法确立了南水北调工程在山东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南水北调工作的政府责任。《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保护工程安全,《条例》还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划定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障调水水质安全,《条例》第40条规定,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调水水质加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工程运行单位发现水污染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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