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中国环境报:门槛高鉴定难,损害赔偿制度还需突破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9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今年3月底,在山东省章丘市普集街道上皋村非法倾倒化工废物案件处置现场,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调研组一行详细查看了事故现场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情况,对山东的改革试点工作和案例实践给予积极评价。

在听取山东省的汇报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丛斌指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参与和担责,需要采取系统论的工作方法,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他强调,要把现有的制度用全用尽,同时加快制度改革试点创新,以更好的制度设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

建议一 允许省级环保部门推荐鉴定评估机构

调研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就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开热烈探讨。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提出,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确定的适用范围门槛相对较高,加之不少地方政府对改革试点工作认识不到位,不愿意向省里移交试点案例,造成在各种条件不成熟、制约因素较多的情况下,案例筛选存在一定困难。

为此,他建议国家在明年试点全面推开后,适当降低或确定更为具体的赔偿制度改革适用范围,或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薄弱是推进试点工作的一大短板。山东省环保厅法律顾问宋俊博提出,司法鉴定资质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必须拥有自己的实验室,鉴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领域广、污染物众多等特点,有的地方花费3000万元建成的实验室也不能完全满足司法鉴定资质申请要求,因此,资质申请门槛过高不利于推进改革深入开展。

宋俊博建议,应适当降低司法鉴定资质申请门槛,建立鉴定机构培育机制和机构分级、升降级制度,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公信力。

针对鉴定资质门槛过高问题,王安德也提出,目前环保系统市级以上监测机构和大量社会监测机构的实验室配套完备、监测能力强、具有相关资质,其检验报告可用于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意见,允许省级环保部门推荐3至5家单位或机构以签约实验室或合作的方式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以满足目前阶段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偏少、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

建议二 参照环评对生态环境损害实行分级鉴定评估

在鉴定评估方面,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指南,流程比较复杂,且均需编制评估报告,对于损害程度较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实简单清晰的案件,若完全按照现有鉴定评估程序进行,易导致评估费用较高、评估周期较长,反而不利于改革。

山东省环保厅、省环科院的代表建议,国家可参照环境影响评价的做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行分级,损害程度严重的,编制鉴定评估报告书;损害程度一般的,编制鉴定评估报告表;损害程度较小的,可直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

各类诉讼的优先顺位问题也是代表们探讨的焦点。据了解,按照国家规定,省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益组织均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尚无关于其顺位问题的明确规定。

“比如说,章丘案件发生后,有社会公益组织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赶来首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受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费用高等因素制约,没有任何进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张传毅介绍。

有关代表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时,可明确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地位,同时,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人民检察院或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诉讼。

对山东省改革试点工作进展和实践中的探索创新,调研组给予肯定和积极评价,同时希望山东加快改革试点,积累更多经验。

王安德表示,将结合案例实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资金管理、绩效评估和执行监督等制度,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为2018年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