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湾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全面实行湾长制工作方案》如下:
海洋作为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是海洋强省建设的战略载体,是新旧动能转换的战略支点。湾长制作为构建海洋生态文明体系的制度创新,是建设绿色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2017年,我省在胶州湾组织实施了湾长制试点工作,有力促进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全面实行湾长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要更加注重经略海洋的重要指示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海湾地区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海陆统筹,河海共治。牢固树立海陆一体的全新海洋观,加强源头控制,建立河(湖)长制、湾长制等统筹协调和联动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增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构建河海衔接、陆海协同的治理格局,实现海域环境和流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3.问题导向,因湾施策。针对海湾资源环境现状,以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一湾一策”,精准发力,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4.党政同责,全民共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湾长职责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设立义务湾长、民间湾长。
5.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建立健全湾长制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海洋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湾长制实施范围覆盖全省行政管辖海域,原则上向海一侧至省级管理海域边界,向陆一侧至沿海县(市、区)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四)工作目标。2018年10月底前,出台省级相关制度;11月底前,沿海各市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12月底前,沿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湾长制体系,可探索向职责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延伸。
通过湾长制的有效运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海洋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海洋管理保护能力显著提升。到2022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不低于88%;山东省自然岸线保有率在渤海、黄海分别不低于40%和45%;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和9%。
通过持续努力,进一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实现水清、滩净、岸绿、湾美、物丰的美丽海洋新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全省设立总湾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湾长。渤海湾(山东部分)、莱州湾、丁字湾3个跨市行政区域的海湾确定为省级海湾,分别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湾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相应省级海湾联系单位。
沿海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总湾长,职责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根据管辖权属可探索设立湾长。对于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海湾,由上一级相应领导干部担任湾长。
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选派1名厅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省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山东海事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市、县(市、区)湾长制办公室可参照省级组织形式设置。
(二)工作职责。省总湾长负责领导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副总湾长协助总湾长开展工作。省级海湾湾长负责协调相应海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湾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开展海湾巡查等工作。市、县(市、区)以及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级湾长具体职责由各地自行确定。
省湾长制办公室负责湾长制工作的组织、督导、考核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指导下级湾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落实省总湾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1.严格实施海洋空间规划引领,修编各级海洋功能区划,有效管控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完成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方案优化。
2.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编制《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
3.严格海水养殖空间管控,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禁养区内现已开展的水产养殖活动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
4.严格执行用海限批政策,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5.实行“一湾一策”,科学编制重点海湾污染整治方案,制定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整治修复、环境监管等具体措施。
(二)陆源污染入海防治
1.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督促排污单位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对日排放100立方米以上的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实施河流水质限期达标方案,确保入海河流按期实现水质达标。
2.加强沿海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快沿海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补齐沿海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入海。
3.加强沿海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综合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确保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4.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完善港口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渔港水域环境监测,严禁倾倒、排放污染物质,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5.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强化沿海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农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和利用。
(三)海域污染综合防治
1.依法依规开展海水工厂化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养殖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在工厂化、规模化养殖企业的排水口,实施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严禁在海水养殖中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2.监视商业船舶航道环境状况,禁止船舶违法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压载水,按照有关规定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严格渔业船舶卫生标准,加装生活污水、垃圾回收设施,有条件的配套清洁卫生间。
3.完善海上环卫机制,探索购买社会化服务,做好岸滩、海漂垃圾清理工作,禁止垃圾入海,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清除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开展微塑料垃圾危害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4.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定期对海洋倾倒区开展监视监测工作,严禁非法倾废。
(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1.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海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生态岛礁”工程,改善海岛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恢复受损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
2.加强近海和海岸湿地保护修复,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维护湿地的自然特征,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开展“南红北柳”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滨海绿化水平。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构建海藻场和海草床,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有效改善海域生态环境。
4.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严格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规范海洋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程序。
5.积极开展濒危海洋物种调查工作,选划保护空间。
6.严格执行伏季休渔规定,加强渔船动态管控,开展渔船规范化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海陆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海洋环境风险防范
1.增强沿海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对石油炼化、油气储运、核电站、大型港口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风险评估;加强危化品泄漏环境风险防范,加大石油平台等危化品风险源临近海域环境监测力度,建立危化品泄漏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
2.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设海洋灾害风险评价制度,科学划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3.加强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与土壤盐渍化的定点监测与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溢油、绿潮、赤潮和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和防御决策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编制完善应急预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洋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海洋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做好湾长制与河(湖)长制等的工作衔接和一体化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保护军地协同,共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有关地方政府要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积极落实海湾综合治理经费,保障规划编制、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等工作开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海洋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三)加强执法监管。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海洋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碧海”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强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优化升级综合执法指挥系统,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四)强化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海湾生态环境管理保护需求,加强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恢复、环境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重大制度、重要决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湾长制高端智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山东省智慧湾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湾长制管理运行水平。
(五)加强监督引导。向社会公布湾长名单,在海岸显著位置设立湾长公示牌,建立健全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