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生态环境部举行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副司长王开宇出席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关注的问题。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去年,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生态环境部内设法规与标准司,主要职责是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法规与标准司别涛司长、王开宇副司长向大家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先通报几项我部工作。
一、第二轮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展顺利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以朱之鑫、黄龙云、蒋巨峰、张宝顺、焦焕成、杨松、李家祥、马中平任组长的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分别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这次督察总的要求是“坚定、聚焦、精准、双查、引导、规范”,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对6个省(市)的督察,原则仍按照“省级层面督察、下沉地市督察和梳理分析归档”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对两家中央企业的督察,原则按照“综合督察、重点督察、分析汇总”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其中,综合督察主要聚焦集团公司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重点督察阶段主要是分总部组和下沉组调查核实前期梳理的重点问题线索,详细核查有关下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做到“见事见人见责任”。考虑到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点多面广”的特点,还专门安排现场组开展机动式督察。
目前,8个督察组均已完成督察进驻,进入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阶段。截至2019年7月25日20时,8个督察组共向被督察对象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6459件。
二、上半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9年上半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9年1-6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0.1%,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4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二氧化硫(SO2)浓度为1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臭氧(O3)浓度为143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北京市1-6月,优良天数比例为62.4%,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2%。
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I—III类水体比例为74.5%,同比提高4.4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4.3%,同比下降2.6个百分点。其中,长江流域水质好于III类断面比例为90.4%,同比上升6.9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比例为1.2%,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
同时,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高位,污染防治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下半年,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继续深入实施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三、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正式启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的指示精神,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于2019年7月19日正式上线,域名为ceett.org.cn。
平台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需求,坚持线上咨询与线下服务互动、公益支持与市场机制结合、开放共享与供需对接统筹三项运行原则,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科技成果,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管理、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技术服务。
平台一期数据库收录了近4000项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技术,其中,水污染防治技术1930项、环境监测与预警技术648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337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174项、生态保护技术167项、环境政策管理研究118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99项、资源化与综合利用技术72项、清洁生产技术65项、噪声污染控制技术21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12项。平台汇集各方面专家1000余位,涵盖水、气、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领域,作为平台内部工作团队提供线下技术服务。
下面,请别涛司长介绍情况。
别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刚才刘司长说了上次见面已经过去两年,各位别来无恙。
我谨代表新组建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司,对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法规与标准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与标准工作的最新进展。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新的进展。我向大家介绍三方面的情况。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推动完善最严密的法制体系。分三个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是法律层面,涉及六部法律。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两部新的法律,填补土壤污染防治和核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上个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初次审议。修订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涉及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和部门名称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带来的许可资质管理相关条款。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环保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
二是法规层面,涉及四部法规。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和现司法部推动修订生态环保方面的行政法规,已向国务院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三是规章层面,涉及十二件规章。已经制定出台了九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农用地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建设用地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还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三件规章已经完成部务会审议程序,即将发布。
迄今为止,生态环保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共计13部,行政法规共计30部,如果大家需要,可以在会后给大家提供一个清单,供大家参考或者工作中选用查阅。
此外,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党内环保法规,涉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按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核。此外,自2016年以来,还完成了1400余件/次生态环境部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处理了一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有冲突,或者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第二,标准方面的工作,加快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分六个方面:
一是气的方面,为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发布了固定源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3项以及轻型汽车(国六)等11项移动源相关涉气标准,涉气标准总数14项。
二是水的方面,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8项涉水标准。
三是土的方面,发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4项涉土标准。
四是环境管理标准方面,为支持排污许可制实施,制定发布了40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8项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5项可行技术指南,配合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范标准共计63项。为支撑环境监测工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制定发布了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202项。
五是标准基础工作方面,为夯实标准基础,制定发布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3项基础标准。
六是标准实施评估方面,组织开展了陶瓷、炼焦、铝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借此给大家报告一个数字,迄今为止,国家层面有效环境标准总数已达2011项,我国标准体系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我这里说的是国家层面。国家层面标准分为五类,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类标准、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其中质量标准,包括气、水、土等领域,是17项,排放类标准是186项,覆盖了主要的行业和主要的污染物。
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部署,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分两方面给大家报告。一是实践方面,二是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在各地的实践方面,现在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已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印发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还有126个市级单位印发了市地级的改革实施方案,各地还制定发布了涉及到生态环境赔偿的磋商程序,调查程序、赔偿资金的管理、修复方案的监督等相关配套文件90余件。
2018年1月全面试行以来,全国共办理案件424件,这些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是10亿元左右,已经办结20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结案的方式根据中央改革方案规定有两种,一种磋商,一种诉讼。以磋商结案的方式在206件中是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磋商的比例要远大于诉讼。
二是赔偿制度改革的立法保障方面,在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今年6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也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实施纳入督察范围,规定对于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督察组移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
以上是法规标准方面的重点工作进展,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法方面,将继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二是继续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标准方面的支撑。
三是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动各地方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赔偿改革的部署在全国落地见效.
我先给大家简要报告到这,下面我愿意和王开宇司长回答各位关心的问题,谢谢大家。
刘友宾:谢谢别司长,下面欢迎大家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新《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政府如何依法担责没有统一标准。请问在立法层面如何保障环境责任的落实?
别涛: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谢谢您关心环保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就是环境责任的归属、承担及其监督。
2014年修改,2015年生效实施的新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环保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为了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除环保法之外,其他相关的环保法律特别是污染防治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等,还有相关的党内环保法规,例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了一系列监督政府以及政府相关人员履职的制度措施,主要涉及7个方面。
一是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二是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进展,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
三是限期达标制度。法律规定如果地方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地方政府应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
四是约谈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五是区域限批制度。为了监督地方,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法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是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职尽责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到责任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党内法规的还要承担党内法规规定的责任。
七是最重要的关键性、创新性制度,就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作出的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责的办法都做了全面系统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监督和保障地方政府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制度措施。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请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有哪些试点开展比较好的地区,可否举例说明?
别涛:我很高兴这位记者关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这是一项探索性的制度。说探索改革,是针对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大家知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央提出这个改革要求,就是要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赔偿的力度,引入新的概念,即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央改革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三类内容:一是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二是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三是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之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这项新的责任,需要探索、需要改革,所以201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项工作。近两年来的改革试行进展情况,我借这个机会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大家补充报告一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编制。
二是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各地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约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
三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去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我们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四是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五是加强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已经制定了相关技术导则,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等技术方法;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目前这个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也跟大家交流一下:一是各地进展不平衡,办案数前十名的省份实践案例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2%,反过来说有相当一部分省办的案子很少,需要积极推动;二是部分地方认识不到位,推进力度不足,人员、能力欠缺;三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推动力度;二是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指导各地解决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三是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四是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五是推动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台。
刚才您说比较关注案例,重庆、江苏、浙江、贵州等地工作比较突出,这些地方的案例有些特点,值得关注。
重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和政府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本区域改革工作的督导考核,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3件,是全国办理案例最多的省份。已实施修复的23件,其中,修复污染受损土地35.2万平方米。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5482.85万元。该案是首例省级政府作为单独原告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浙江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积极探索创新,开展了23起替代修复案例。例如,2018年11月,浙江绍兴某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中,绍兴市环保局与涉案企业展开磋商达成赔偿修复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至今年1月,企业已在当地建成一个生态公园,改善环境质量。
贵州办理的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是全国首例开展磋商的案件,也是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现在已经结案并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实践经验。
封面新闻记者:请介绍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制修订进展情况?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在起草?近期会出台哪些法律法规?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长江保护法各有哪些亮点?
别涛:我很愿意回答你的问题,因为这是我的本行。关于立法的近期进展,我想从三个方面跟你介绍,第一是已经完成的,第二是正在进行的,第三是我们正在研究之中的。
第一是已经完成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已经完成了10部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我把名字跟你报一下。
一是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两部法律,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二是完成了机构改革所涉及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防沙治沙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5部法律中有关生态环境部职责条款的修改工作。
三是完成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取消环保设施验收许可)等2部法律有关条款的修改工作。
以上是已经完成了的10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是正在进行的。
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去年环保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今年6月份完成审议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份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关注的也可以跟踪一下,有意见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也可以跟我们反映。
二是《长江保护法》的制定。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总书记很关心,中央有关文件也有明确规定。这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的,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之中。计划今年底之前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根据中央的改革要求,环保部去年向司法部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配合司法部修改审查。
第三是正在开展研究的。涉及五部法律和法规。
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在研究修改。大家知道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组织执法检查,明确提出要研究修改。
二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在研究修订。这个法是1996年公布的,有23年时间没有全面修改,也没有一个配套的法规。这个法是明显落伍的,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另外还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一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二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条例,三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前两个是新制定的,后一个是修订的。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进展和亮点,我前面说到今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一审。目前的草案中,我觉得有五个方面可以称为亮点和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例如引入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明确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二是进一步强化工业固体废物防治制度,包括强化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补充完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排污许可的义务要求等。
三是健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最近部分地方出台了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有的地方正在制定。目前的草案明确提出生活垃圾的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同时还针对大中建筑垃圾、快递包装垃圾、餐厨垃圾等作出新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四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规定。比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实施,引入危险废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家知道最近有几个法律对法律责任要求是比较严厉的,例如《疫苗管理法》,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有创新性的处罚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时,我们也借鉴引入相关的机制。这是固体法几个方面的亮点。
关于《长江保护法》,刚才也说了。总书记2016年在重庆提出,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去年5月份中央生态环保会议通过的决定,也提出了要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去年4月份总书记在湖北武汉视察中,对长江的保护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推动这项立法工作,已经开展多次调研、论证,相关稿子正在形成和完善之中。我愿意在此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
大家知道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开发利用等,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们关注水污染的防治、水质量的改善、水生态的保护、水风险的防范和水安全的保障,特别是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环境部已经提出相应的条款,向全国人大环资委反映,许多基本精神得到原则采纳。我们将进一步配合环资委做好相关工作。
我愿意借这个机会跟大家报告一个精神。今年6月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于今年6月6日在江苏苏州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对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委员长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充分认识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做好立法工作,让长江保护有法可依,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委员长对立法提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他说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在立法中要找准定位,突出重点。委员长说到了八个重点: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范围,增强法律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是系统设计和安排各项制度,把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规范和确立下来。
三是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避免盲目过度开发和无序建设。
四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
五是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六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绝对安全。
七是建立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体制,形成修复保护发展的工作合力。
八是规定更严格更严密的法律责任,依法严惩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力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研究、论证、起草工作,推动制定出一部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长江保护法。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请介绍一下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成效情况?存在哪些问题?对于磷石膏整治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哪些工作?
刘友宾: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长江保护修复工作,“三磷”排查整治是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这项工作,我部制定了《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查问题、定方案、校清单、督进展、核成效”五个阶段的整体任务安排。
目前“三磷”专项涉及的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江苏等7省(市)均已完成地方自查工作,建立了“三磷”企业基础信息库和问题库。同时,我部还在第一阶段统筹强化监督中抽查了部分省市“三磷”专项开展情况和企业环境守法情况。
经各地自查核实,目前共存在692家(个)“三磷”企业(矿、库),其中275家(个)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占企业总数的40%。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完善”、两项“不规范”。四个“不完善”,即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事故应急设施管理不完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不完善;两项“不规范”,即磷石膏库地下水监测井建设不规范,厂区环境管理不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三项工作,切实做好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
一是加强组织调度。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自查情况,梳理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拉条挂账,逐一销号。
二是做好培训指导。由各技术单位按照企业类型进行分领域包干,选取典型企业,进行“解剖麻雀式”指导,协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同时,在每个阶段任务开始前,对各地执法人员和企业分阶段开展专项培训。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依法查处,抓紧整改,并开展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适时通过约谈督办方式,督促地方按期完成任务。
光明日报记者:去年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检等部门签署协议在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相关合作,请问都在哪些领域开展了合作?进展情况如何?最高检今年年初发布《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请问生态环境部配合最高检开展了哪些工作?
别涛:谢谢您关注这个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级司法机关都在积极主动地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工作。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表示高度赞赏。
近年最高检不止出台了这个文件。根据我们了解,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今年,最高检又联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最高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战,并且在内部机构改革中成立了专门机构。最高检党组召开会议专门讨论环保问题,李干杰部长应张军检察长的邀请做了专题介绍,而且我们专门签署了合作协议。
对于最高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我们高度赞赏、积极配合,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简称“两法”)衔接制度,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近年来在两法衔接方面,我们所做的工作可以用“六个共同”来概括。
一是共同做好顶层设计。2018年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互动频繁,最高检召开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座谈会,邀请李干杰部长参会,双方达成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要共识。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就互派干部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签署了合作协议,目前互派首批骨干人员已经到位。
二是共同完善司法解释。近年来我部三次配合“两高”修改完善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日益细化,解决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多难题和困惑,解决具体问题,为打击环境犯罪、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共同构建衔接机。2017年以来我部联合或者是会同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完善了两法的衔接机制。
四是共同办理大案要案。我部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西安、临汾等地方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具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联合现场督办,办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指导性案例,起到强烈的震慑性作用。这些案例专门做了全国性通报。
五是共同实施挂牌督办。2015年以来,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安徽长江安徽池州段污染环境案等9起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督促地方在较短时间内查明案情。
六是共同组织交流培训。自2016年起,我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每年举行“两法”衔接专业培训班,已经形成了三部门的交流和业务的信息分享平台。
以上合作取得明显成效,两法衔接打击犯罪效果显著。以2018年为例,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574件,是两高2013年发布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时的3.7倍。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5095人,比2017年上升了51.5%;起诉42195人,比2017年上升了21%,这些数字来自于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是相当权威的。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上半年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请问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治理重点是什么?
刘友宾: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生态环境部组建以后,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今年3月联合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25年,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不断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出台《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启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废弃井封井回填》等技术指南编写工作。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我部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推进部委间合作共享。在多个地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试点,推进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初步完成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建设。
地下水污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弱,相关法规标准不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监管基础能力薄弱,科技支撑和投入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扎实推进“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一保”是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2020年底前,有序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划、立、治”等重点工作。以“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为重点,开展乡镇级地下水饮用水源排查整治工作。
“二建”是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三协同”是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工作。构建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保护的管理和技术体系,整体保护和恢复水土生态功能。
“四落实”是落实“水十条”确定的四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即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批开展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技术、工程模式,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中国经营报记者:我们听到有一些企业反映排放标准问题,认为随着排放标准加严,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担和压力,增加生产成本。但从生态环保的角度来看,排放标准过低会增大环境压力。请问您对此怎么看?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
王开宇: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环保标准的宽严程度,实际上是跟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总体上说,我们国家环保标准的控制水平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环保标准,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标准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期望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工业源、机动车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加大,污染物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下,环境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因此,适时加严环保标准,提高环保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以大气污染控制举例来说,环保工作从1973年开始,颗粒物的控制要求,实际上现在已经加严了20-30倍,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控制要求加严了10倍左右。正因为采用了这些措施,我们国家才能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证环境风险是可控的。加严标准或者制定排放标准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平衡好成本和效益的关系,也就是要付出多少经济代价来获得什么样的环境效益,这是必须平衡好的。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要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要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例,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结合国家环境形势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针对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产排污情况、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及全行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管理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过程中,我们还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征求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等的意见,我们希望标准能够在充分考虑经济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实现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还是现行标准的执行问题。下一步,我们一是要抓好现行标准的实施落地,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现行标准得到切实有效执行。二是要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现地区差异性和标准适应性。我们要加强对地方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和规范,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南、技术导则。三是要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综合考虑标准实施的时间长短、污染物分担率等因素,选择一些重点行业的标准或综合标准,开展这项工作,根据标准实施评估的结果适时修订标准。
谢谢!
路透社记者: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冬季中国将继续加严对钢铁企业的生产限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高管表示,政府应采取更公平的措施,保护和支持那些环境清洁和技术先进的钢铁制造商。请问您对此怎么看?今年冬季生态环境部对钢铁企业将采取哪些政策举措?
刘友宾: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刚才向大家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全国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应该说总体上也是处于稳步改善的趋势。但进入秋冬季,受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不利气象条件的综合影响,导致一些地方重污染天气频发,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
今年冬季,我部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蓝天白云。同时,继续坚持依法减排、科学减排、精准减排,生态环境部不会统一组织对工业领域包括钢铁企业进行限产或停产。地方对冬季工业企业生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法规执行。
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指导钢铁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这是推动钢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钢铁企业积极行动,正在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我们相信,钢铁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会大幅度下降,为解决空气污染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应急措施。
为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目前我部正在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拟按照工艺装备、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控制措施、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水平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分别采取不同重污染预警等级应对措施和力度,提前告知企业,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我部拟将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列为A级,这类企业在今年冬季重污染应对时不需采取限产或停产等减排措施,树立标杆企业,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
南方周末记者:近期江淮汽车涉嫌OBD造假,给予了1.7亿的罚款,这个也是创下车企环保罚单最高记录,我们想问一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次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别涛:我们也注意到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也调取了案件相关文书。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排放从源头上加强控制,对此,生态环境部是支持的。大家知道,北京市为了控制大气污染,降低PM2.5的浓度,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如控煤、限车等。北京市大气颗粒物污染源解析显示,机动车对PM2.5贡献率是很高的,所以对在用机动车及新生产、新销售的机动车都要加强监管。
据了解,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最近在依法开展的新车一致性检查中,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江淮牌特定型号车辆进行抽检,发现抽检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新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之后方可出厂销售。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车载诊断系统不达标,因此,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淮公司作出相应处罚,确定了1.7亿的罚款数额。
据我们所知,涉案企业已经缴纳了罚款。该案后续是否有进一步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我们也将持续跟踪。
中国日报记者:机构改革将七大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局划归生态环境部,大家对这些机构还有一些陌生,请问七大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局主要职责是什么?主要发挥哪些作用?
刘友宾:组建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讲话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中央部署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这一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进一步深化。
长期以来,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存在职责交叉重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问题,对流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较大制约。
组建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切实按流域海域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将有利于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有利于解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突出问题,有利于形成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政策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提出流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此外,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还承担所辖海域内,组织拟订海域生态环境规划、标准,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等工作。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的7大标志性战役中,有5大战役涉水涉海,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局的组建,将为进一步加强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刚才您提到对这些新机构还有些陌生,但我可以非常高兴地告诉大家,目前,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已经全部挂牌成立,新战友已经和我们一起并肩走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第一线,将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