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通知》明确了规划环评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有关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完善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设区市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通知》规定,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执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山东省明确指出,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