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在山东省东营市胜利发电厂,冒着冰凉的秋雨,环境监测人员携带几十斤重的仪器爬上高台,现场监测烟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环境监控人员仔细检查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CEMS系统组成是否完整、技术性能是否达标、监测用房是否规范……近五十项细节,逐项核对,进行现场打分;环境监察人员认真了解企业装机容量、总燃煤量、脱硫设施平均脱硫效率等信息,查看废水、固废处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马上下达限期整改要求。
这是山东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后,环境监测、监控、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中的一幕幕场景。
自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已开始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国控企业要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从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省控企业要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对市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迟于2012年7月1日。
围绕做好有效审核,山东省环保厅专门成立了三个现场核查组,每组3-5人,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牵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派员参加,每季度对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和比对工作。
“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既是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成果的检验,更是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控水平的重大机遇,”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王光和告诉记者,要以用“促建、促管、促治”,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的效益。
◇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探索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
自2007年以来,山东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并实现全省联网,形成了“三级五大方面”自动监控系统。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对全省重点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市环境空气、主要河流断面和饮用水源地进行全天候监控,自动监控数据陆续应用于环境监管、总量减排、“以奖代补”等多个方面。尤其2009年以来,自动监控数据在全省环境管理中应用更加广泛,作用更加明显。2009年、2010年,在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中,山东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
在不断完善“三级五大方面”自动监控系统的同时,山东省积极探索自动监控数据在核定征收排污费等方面应用。目前,全省各市基本上依据自动监控数据征收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费;对于烟气排污费,济南、东营等少数市依据自动监控数据征收,其他地方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自动监控数据与物料衡算、监督性监测等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核定排污量。
为进一步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山东省环保厅专门下发实施意见,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厅长王光和、葛为砚任组长,规财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流域处、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等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坚持有序推进,全省实行“四步走”,第一步,从2011年10月1日起,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第二步,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国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第三步,从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省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第四步,对市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晚不能迟于2012年7月1日。
◇ 现场核查 保障数据
确保采样点位合乎规范数据比对结果合格
“准确、有效的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保重要考核的基础和依据,牵一发而动全身, 既要能出数、更要出准数。”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王光和说。
山东省明确每季度对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和比对工作,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及制度执行情况,协调运营单位及时调试校正自动监控设备,以及自动监控与人工监测数据的对接,统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现场比对监测,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检查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自动监控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超误差等问题,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协调运营单位及时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重新进行比对直至通过审核。通过强化检查确保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转,自动监控采样点位合乎规范,监测数据比对结果合格。
为规范人工比对监测程序,环境监测人员对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和烟温至少监测3对断面的平均值;对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监测6次,并计算小时平均浓度;对废水COD、氨氮和废水流量至少获得3对比对数据,当实际水样COD小于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比对,至少测定2次。
为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性,山东省规定废气CEMS采样系统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优先选择安装在垂直管道和负压区域,对安装在水平烟道的,颗粒物CEMS必须满足前直段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后直段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的要求,废气污染物CEMS必须满足前直段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后直段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的要求,否则须将采样点位移至烟囱上。同时,所有废气CEMS系统均须配备完备的采样预处理装置,采样管路总长度不超过76cm,应向下倾斜,角度不小于5度,伴热管设置温度不低于120℃,实际温度不低于100℃,否则必须上调设置温度或更换伴热带。
山东省环保厅还要求各市对辖区内其余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组织全面检查,逐一标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自动监控设备,全面检查流量计的准确性。凡安装位置不规范、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加强对运营单位、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要求开展定期巡检、自动监控设备校准与比对等数据质控工作,保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 规范移交 保障使用
深化软件开发强化技术支撑
为规范数据移交,保障及时使用,山东省要求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完成有效性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9日前,将上季度审核结果书面汇总反馈至环境监察部门,作为核定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反馈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编号、污染物浓度数据、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性审核结果等。深化软件开发,强化技术支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软件进行深度开发,一方面更好地加强有效性审核数据与排污收费的对接,由省环保厅统一开发,各市共享使用;另一方面,实现对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态的监管。
山东省要求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在有效性审核工作结束一周内,及时更新补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完成国控重点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后,应按照填报要求及时将征收情况填报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平台公告,并同时填报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应用有效性审核数据计算排污费的情况,及时发布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山东省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稳定性,确保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并为满足环境管理的其它需求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