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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是流域治理的关键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6

    在流域治理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现象的背后,我国重点流域和主要大江大河水环境污染的久治不愈,将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上存在的重大缺陷暴露无遗。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水体污染的严峻形势,再一次发出流域治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警示。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当前流域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抓住关键症结尽快加以解决。

    改革和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流域限批”,对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从法律建设、部门管理和政府责任等方面开展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多年来,我国大江大河和重点流域治理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局部地区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初步控制,成绩不容 抹杀。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流域水环境治理速度远远无法适应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环境的迫切要求。

    付出不少而收效甚微。法律规定的语义含糊甚至相互矛盾,导致领导无力、责任模糊;相关部门的职能交叉、条块分割,形成本位主义、推诿扯皮;行政区域的以 邻为壑、各自为政,造成上下割裂、污染转移。机制上的缺陷,使流域水环境保护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改革和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法律规定的缺失,是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孱弱的根源。法是治理之本。法律制订上的模糊,导致治理效率的低下、部门职能的混乱和监督管理的乏力。完善法律制 度、明确治理思路,是改革和完善水环境保护机制的根本保障。要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将流域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进行治理和管理的思想,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量与 质、开发与保护、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有机联系及上下游治理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流域治理的战略构想、近期和长远目标,规定相关部门和流域各级政府的 职责并制订严格的考核和奖惩措施。通过法律规范,强化流域的全面管理,理清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打破辖区之间的利益壁垒,推动流域治理统一进行、协调进行。

    部门职责不清,是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外在表现。“多龙治水”的宗旨在于依靠协调配合加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但在实际 操作中,因分割管理带来的“责权利”关系不统一,导致人为地制约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权力和效率。国家与地方条块分割,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各部门趋利 避害。分清部门职责、消除管理内耗,是改革和完善水环境保护机制的必然选择。必须进一步规范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管理部门,并赋 予其足够的执法和管理权力;分清其他有关部门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地位、职责和相关工作权限,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局面。彻底消除管理机制不顺且 缺乏总体协调,从而导致因部门利益忽视或冲击流域水环境统一管理的弊端。

    污染治理不力,是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乏力的直接恶果。行 政地区流域污染治理的各行其是,不仅削弱了流域治理的整体效果,更使各辖区在经济增长和政绩积累的思想诱惑下,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不断加大水资源开发利 用力度,抢资源、抢效益,在污染治理责任上相互推诿甚至相互攻讦,上游地区更是毫无顾忌地将污染向下游转移。规定政府责任、杜绝污染转移,是改革和完善水 环境保护机制的重要手段。必须明确规定流域各辖区政府在污染治理中的责任,打破流域治理中的地区行政分割、画地为牢,推动流域各级政府从流域的整体出发制 订治理计划,形成治理上的配合和互补互促;在考核中彻底改变就一市一地治理论优劣的做法,统筹考虑上下游之间的关系、上下游环境质量变化的联系,综合做出 评判。以法律和制度促使流域各级政府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变自利心为公利心,共同推进流域污染治理。

    韩非子说得好,“善张网 者引其纲。”建立整体统筹、责任清晰的机制,是流域水环境保护之纲,抓住了这一关键,纷繁复杂的矛盾才能迎刃而解。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是我国当前社会管理 机制薄弱残缺的一个缩影,“流域限批”政策的实施,影响的不仅是我国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也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和推动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