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领域的贯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十一五”期末, 要实现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的目 标。
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3左右,全国设市城市中约有42%没有污水处理能力,有近50%的城市尚未建立垃圾处 理设施。方案提出,到“十一五”期末,要通过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 改造、发展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工作,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建筑节能目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现节约4亿升燃油的目标。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方案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 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不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