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望不再设置上限。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明确提出,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将依照事故直接损失的比例计算。
明确超标排污即违法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作草案说明时坦言,我国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保护面临“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全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对此,草案首次确立了加强源头控制的防治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各自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对于排污单位,草案明确规定:超标排放就是违法。这终结了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处理的“游离”表态。根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要依规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规划治理,但并未明确超标排污的法律性质。
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则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未完成,即责令关闭。
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草案要求定期公开曝光。
特大事故按损失30%罚款
根据我国目前法规,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环保总局一位人士透露,这个额度远远达不到震慑责任企业的作用。松花江污染事故对责任企业的罚款是100万,这对于事件损失和该企业的经济实力来说,“根本不算什么”。
新修的草案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特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处罚要根据直接损失的百分比计算罚款。一般事故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20%计算,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30%计算罚款,并报请责令关闭。
拒绝环保检查最高罚10万
此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省级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在信息发布上,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职权发布,必要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为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对于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草案后建议,应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等。
- 草案亮点1 污染控制
区域限批有望入法
跨省江河治污规划批准权收归国务院
根据草案,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有望通过法律予以确认,从而提高其作为治理政策的地位。
草案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草案同时强化了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制度。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为实现对水污染物的源头控制,草案确定了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对于一般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准权统一收归国务院,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此规定了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 草案亮点2 水源保护
饮水源保护区禁排污口
现行法律仅规定一级保护区须治理排污口
据周生贤介绍,目前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完善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
更为严格的规定还有,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
为解决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上的争议,草案建立了解决机制,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区市政府与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并报批。
- 草案亮点3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制将全面推行
重点单位排污设备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仅对重点水体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而草案则确立了全面排污许可制。
草案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各类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排污口的设置,草案也进行了规范,排放者应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