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全文见今日本报三版),重点规范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物的行为。《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办法》要求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具备相应条件的单 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 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 行日常定期监测。
《办法》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拒绝现场检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