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将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商品出售给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化学需氧量,能够反应水的受污染程度)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成立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此举标志着中国的排污权交易正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专家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有力促进中国的污染控制办法由过去的“排污收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所体现的“总量控制”策略转变。
从“付费即排”到“有权可排”
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即无论排污权在排污者之间如何交易,区域内排污总量是不会增加的,区域内环境质量不会有恶化的危险。中国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华林表示,与之前“排污收费”的控制办法相比,中国要建立的这种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促使企业走出“付费即排”的老路,取而代之的是须先领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标”,方可排放污染物。
我国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此即“付费即排污”的污染控制办法,其更多是依靠政府行为来推动环境保护。此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碰到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企业缺乏保护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一些排污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宁愿缴纳排污费。有些排污大户甚至在资金预算中,专门列出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另一方面,由于90%的排污费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一些地方还存在政府默许排污的现象。这样一来,尽管政府经费投入逐年加大,但由于排污不受总量限制,环境质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
嘉兴经验:初试交易制度化
在嘉兴市正式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之前,国家环保总局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省份启动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几年间,包括江苏南通、浙江嘉兴在内的不少地区已有排污权交易的实例,不过都是在环保局撮合下,企业间点对点的交易。
“嘉兴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成立,让原先零散的,个别的排污权交易向制度化、规模化转变。”赵华林说。他表示,国家环保总局正联合财政部,将连续3年每年下拨1800万元人民币,在太湖流域建立一个大型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模式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指标,每份排放指标视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区域内排污总量一旦确定,排污权就成了稀缺资源,有限的排污权必然带来价格不斐的交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赵华林指出。
“总量控制”应成首要措施
正如中国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最近所述,排污权交易制度要在中国推行,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例如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利益分配,如何保证政府初始分配的公平,如何防止多占多要,以及由于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如何以真实数据为基础进行真正规范等问题。因此,排污权交易政策还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研究和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排污权的核定尚处于初始阶段,由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发展的速度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所以导致经济发展与环保总量控制之间出现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
因此,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陈吕军认为,目前最首要的问题是政府要科学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确立有关“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策略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在现行环境法律中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