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同时,“意见”强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全社会都应该共同遵守,这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是必尽责任。
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