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办我市第八批信访件共计27件(来电9件、来信18件)。截至8月28日,已办结27件,现予以公开。
已办结27件案件中属实26件,不属实1件。办理情况:责令整改104家,立案处罚16家,罚款金额80.5075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行政拘留1人。对相关责任人员约谈15人、问责20人。
2017年8月28日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涉及临沂市一览表(第八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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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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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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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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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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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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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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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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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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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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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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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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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有一家厂(厂名不详)将化学原料堆放到村南面修高铁的桥墩下面(该村后面沟里也有化学原料堆放)。举报人孙女跑到化学原料堆上玩导致烧伤,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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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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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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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发经过及调查情况。2017年6月30日,举报人谭某某带孙女侯某从事农业劳动途中,经过枣园镇侯家窝村高铁桥墩时,侯某跑到不明固体上玩耍被烧伤,其家人立即送其就医并报警。烧伤部位是双手双脚,伤者至今未做伤情鉴定,无法判断烧伤程度。枣园镇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由于事发位置属于高铁施工区,偏僻隐蔽,派出所一直未找到不明固体倾倒者。同时,派出所和枣园镇政府开展全面排查活动,未发现产生此类不明固体的企业。 2017年7月3日,枣园镇政府和枣园镇派出所将该情况通报给兰山环保分局。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联合枣园镇政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封锁场地并取样监测。7月18日,兰山环保分局将监测情况(元通(监)字2017年第B0831号)通报给枣园镇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为保留证据和案发现场,对不明固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设置提醒标识后,暂不予清理。同时,继续加大了周边村居和企业的排查,重点加大非法倾倒行为的巡查力度。8月4日下午,为彻底消除环境隐患,枣园镇政府对不明固体进行了安全封存,并持续组织排查活动。 期间,侯某的家人多次到枣园镇政府、枣园镇派出所、兰山环保分局,要求尽快查找不明固体倾倒者,并表示其家庭困难,要求赔偿。枣园镇政府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号召镇商会为其捐款共计1万元,于8月11日送至侯某家中。截止8月19日,侯某治疗费用在4万元左右,并需继续实施治疗。当事人以需要继续治疗和治愈后需要植皮等要求赔偿30万元。 2017年8月19日,举报人将问题反映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后,我区组织人员再次到事发地点进行查看,由于不明固体已被枣园镇政府安全封存,现场已无痕迹。同时,安排枣园镇联合环保 公安继续排查,发现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依法严惩,并支付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 2.该村后面沟里也有化学原料堆放情况。经调查,在侯家窝村北侧泄洪沟边也有类似固体存在,倾倒时间不明,已取样送检。为消除隐患,枣园镇政府立即进行了清理并安全封存。根据监测情况,对其实施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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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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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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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园镇在前期商会捐款的基础上,逐步采取村居捐款、医疗救助、一次性救助等方式来尽最大可能提供帮助。 2.组织枣园镇政府联合环保、公安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发现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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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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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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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南县依汶镇双村西南角,有一石子厂,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产生的粉尘导致庄稼停止生长,且该厂放炮时导致村民房屋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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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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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大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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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石子厂手续问题:经核查,群众反映的石子厂为山东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开采8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有环保批复(沂环发〔2015〕43号);年产8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加工项目(石子加工)有环保批复(沂环函〔2015〕197号),以上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验收。 2.关于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问题:现场检查时,矿山开采和石子加工两个项目均未生产,两项目为石材开采、破碎,均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生产过程喷淋降尘废水及洗车废水均按要求建设沉淀池等治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抽用于农田,不外排。 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问题:县环保局对厂区北部的双村地下水和泉水进行取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检测水质的25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三类标准,未发现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现象。 3.关于产生的粉尘导致庄稼停止生长问题:经现场勘察,项目周围玉米、谷子等作物生长正常,未发现粉尘导致庄稼停止生长现象。 4.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该开采项目进行矿区首采面建设放炮,部分群众反映房屋受到损害,2017年5月份企业走访205户村民,记录房屋损坏程度,征求房屋受损处理意见,并对29户村民赔偿18800元。由于没有放炮前当时房屋状况的资料,放炮期间房屋实际受损成因难以明确判断,因此与多数群众未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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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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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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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续问题:①对该企业年开采8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沂南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沂环责改〔2017〕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7〕第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环罚听告字〔2017〕233号),责令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万元。②对企业年产8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加工项目,7套传送带未密闭,生产车间部分密闭不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沂南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沂环责改〔2017〕232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7〕第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环罚听告字〔2017〕232号),责令年产8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加工项目(石子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6万元。 2. 责成依汶镇党委政府会同县安监局督促企业尽快与群众就受损房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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