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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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类别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216 |
临沂市费县马庄镇西湖口村村民私临沂市费县马庄镇西湖口村村民私自开采山石,自己进行加工,产生污水、粉尘(下雨天不生产),每次国土局、行政执法单位检查前就停产。自开采山石,自己进行加工,产生污水、粉尘(下雨天不生产),每次国土局、行政执法单位检查前就停产。 |
费县 |
水、大气 |
1.现场基本情况:经查实,反映人反映的西湖口村实为西古口村。采石场位于该村村东南山坡,现场检查时未生产。采石场当事人盛某某,男,68岁,汉族,费县费城镇永胜村村民,以该村建设水利蓄水池为名,在没有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5月份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8月初私自开采灰岩山石,现场开采面约40米×70米,共两层,每层厚度约0.4米,未外运。
2.污水、粉尘污染情况:由于该采石场未生产,现场调查时无废水产生和排放现象,无生产粉尘产生。经询问当事人,在切割采石过程中,采用少量水对切割锯降温降尘,喷洒水量较少,加工过程中蒸发加之块石吸附消耗,无加工废水外排;由于处于雨季,采石场属露天作业,下雨天无法生产。
3.日常检查管理情况:2017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其暂停一段时间后又于6月份重新安装设备,于8月份开始开采。8月14日现场查处时未施工,有切割锯1台、装载机1台,开采的石料约600吨。 |
是 |
立案处罚 |
1.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月14日再次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现场开采设备依法扣押,现场已开采约600吨石料依法没收,并立案调查,8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费县供电公司立即对其采取断电措施并对其用电进行销户。
3.马庄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属建筑物3处及变电箱、水箱等附属设施清理完毕,并对其作业面进行生态恢复。 |
诫勉谈话1人 |
2 |
240 |
临沂市平邑县塘村水库,村民私自养鱼,污染水质 |
平邑县 |
水 |
经调查核实:
1.村民私自养鱼问题。2003年唐村水库与王某某签订渔业养殖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2003年至2013年)。2006年唐村水库与赵某某、王某某续签了渔业养殖合同(合同期6年,2013年至2019年)。2012年1月1日,赵某某把合同转让给杨某某。经落实,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均为承包合伙人,2012年以后具体由杨某某不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者杨某某在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私自伙同他人进行网箱养鱼,杨某某提供养殖水面、供应饲料、协助销售等,具体饲养由同伙人各自管理、分散经营。杨某某及同伙人从未申请办理养殖证。唐村水库养殖网箱最多达到600多只,经过多次清理,虽然有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网箱未实施清理。经现场核查,仍有195只网箱未清理。
2.污染水质问题。唐村水库未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地,也未列入备用饮水源保护地。根据临沂市水文局定期抽测报告显示,2012年至今唐村水库内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标准。
县环保局监测站8月14日,在水库北岸、南岸、管理站房下及网箱附近四个点位提取水样送检。 |
是 |
关停取缔 |
1.网箱养鱼清理进展。县渔业办责令经营者杨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8月16日中午12时前拆除养殖设施。为保证网箱顺利清理,我县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责任单位为县水利局、唐村水库管理处,责任人为宋汉卿、范新国。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
2.水质情况。监测报告显示,水库内水质优于四类水质标准。 |
警告1人,诫勉谈话2人,通报1人。 |
3 |
263 |
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陶然路交汇向北80米处路西,有一处非法侵占公共用地的集装箱,用于无证销售水泥,造成周边扬尘污染严重,废水直接倾倒,臭味熏天。要求调查后予以取缔。 |
河东区 |
大气、水、噪声 |
经调查核实:
1.非法侵占公共用地问题。该处用地位于九曲街道赵庄社区,属社区闲置用地。2012年5月赵庄社区居民李某某私自将此处平整后放置一集装箱使用,用地面积约40平方米。
2.无证销售水泥问题。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经营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1312600243039,注册日期为2012年6月7日,经营者姓名为李某某,经营项目为销售水泥及建筑材料(需经许可生产经营证、资质证生产经营)。目前该营业执照按年度报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扬尘污染严重问题。该经营户主要是零售水泥,平时将水泥放在拖盘上出售,客户购买时从车斗中将水泥卸至客户车上运走,未发现地上有水泥堆放痕迹,但在水泥装卸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
4.废水直排,臭味熏天问题。该经营点仅零售水泥,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无生产废水。现场检查时地上有少量生活用水痕迹,是经营者父母在此居住产生的生活污水。现场无异味。 |
是 |
关停取缔 |
因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放置集装箱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河东区城管局于2017年7月11日,对当事人李某某(注:经营者李某某之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河东)城管限改字[2017]0711号No0001031)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在下达限改通知后,河东区城管局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配合。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区城管局、九曲街道办事处联合将该经营者现场放置的集装箱清除,水泥、拖斗彻底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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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65 |
1.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办事处郭岑石社区化武路与郭苑路交汇处向东1000米处有一个工厂排污水沟,污染多年,水质恶劣。
2.高新区罗西街道办事处魏石处和郭岑石社区多家板皮厂用小锅炉烘板皮,存在烟气污染。 |
高新区 |
水、大气 |
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工厂排污水沟问题。经现场调查,举报人所反映位置无排水沟,在反映位置西侧300米左右有条水沟,即老龙沟。该水沟流经高新区境内长度11.1公里,是高新区南北排涝的主要沟道。之前,该区域生产、生活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流入河道,导致河流水质较差。
近年来,高新区对老龙沟沿河全线敷设了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周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南涑河;沿线镇街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和垃圾清理工作。老龙沟在枯水期水量较小,且存在附近居民在河岸偷倒生活垃圾现象,导致有时河流水质较差。
现场核实发现共有3个问题。一是1家养殖场废水进入河道;二是河道沿线存有5处生活垃圾;三是老龙沟启阳路桥1处生活污水排污口。
2.板皮厂污染问题。经走访调查,群众反映的罗西街道办事处魏石处应为罗西辖区东石埠社区(群众俗称魏石埠)。经前期排查,东石埠社区共有117家板皮厂,郭岑石有1家板皮厂。2017年7月20日,该类企业已全面断电整改,正在改装燃气。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企业擅自生产和使用小锅炉烘板皮问题。 |
是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问责 |
1.我区组织相关部门会同马厂湖镇政府对养殖场进行清理取缔,并对该养殖场生猪产生的尿液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到未防渗的土坑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2.我区已组织人员完成沿河垃圾全面清理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将启阳路桥排污口废水接入高新区污水管网,并开展截污管道工程。目前,工程方案和招标工作已完成,计划45天完成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为高新区建设局、马厂湖镇,责任人为许鹤腾、刘涛。
4.罗西街道督促板皮厂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并加强监管,杜绝出现擅自复产问题。 |
通报批评2人,诫勉谈话2人。 |
5 |
268 |
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新星花园小区自打井用水有异味,水有汽油味,水面有油花。请有关部门关闭水井,集中使用自来水. |
沂南县 |
水 |
经调查核实:1.新星花园小区位于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小区共有6座楼,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住户134户,由星港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开发。该小区前身为安通管业公司。因当时自来水管网未铺设至该地块,遂打深井一眼,用于生产和居民用水。2006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井封闭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发〔2006〕40号),要求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井封闭,该水井被列入第三批封闭范围予以封闭。2017年8月初,因自来水水压过低,开发商擅自启用了老水井。
2.2017年8月6日,开发商安排维修人员对水泵进行维修,在维修时,曾用柴油浸泡过生锈螺丝等零部件,导致井水有油花异味。
3.2017年8月14日上午,沂南县检验检测中心收到该小区居民张某某送检自备井水样一份。 |
是 |
责令改正
约谈
行政处罚 |
1.2017年8月16日下午,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FSPW20170322)。《检验报告》的21项指标中,总硬度547mg/L,超标0.21倍;氨氮2mg/L ,超标3倍;总大肠杆菌23MPN/100ml,三项数据不符合GB5749—2006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除上述三指标外,其他指标均符合饮用水标准。县水利局已对小区自备井予以关停,切断水源;县自来水公司对供水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查,并针对水压过低问题,安装了加压泵,已正常供水。
2.2017年8月14日,县水利局对新星花园小区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沂水责停字〔2017〕005号),责令2日内封堵原水井,改用自来水;2017年8月14日,县水利局向开发商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3万元。2017年8月16日,对该自备水源井永久性关闭。
3.针对该小区物业管理不规范问题,县政府责成县住建局尽快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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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70 |
大店镇泡花碱生产基地非法使用含硫酸钠成分极高的副产纯碱作为原料来生产,而且使用煤气发生炉用于加热,在配料过程中,石英砂和纯碱原料粉尘飘散严重。虽然安装了在线监测,但仍浓烟滚滚,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粉尘,不达标。督查组进驻前,企业已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全部停产,等督查组结束后在恢复生产。要求工厂搬入工业园区,远离居民居住地,改善生活环境。 |
莒南县 |
水、大气、扬尘 |
8月14日,莒南县委县政府组织环保、安检、大店镇等责任单位对所有9家泡花碱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时发现,其中3家企业长期停产,另外6家已被勒令停产整顿。对问题情况报告如下:
1.非法使用含硫酸钠成分极高的副产纯碱作为原料来生产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取样并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泡花碱原料进行检测。
2.使用煤气发生炉用于加热问题。该6家企业使用二段式煤气发生炉生产,符合环评要求及相关产业政策。
3.在配料过程中,石英砂和纯碱原料粉尘飘散严重问题。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物料输送设施密封不严。
4.虽然安装了在线监测,但仍浓烟滚滚,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粉尘,不达标问题,经查阅在线数据,各家企业均符合要求,并且自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环保部门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未见超标。
5.督查组进驻前,企业已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全部停产,等督查组结束后在恢复生产问题,2017年4月18日,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莒南县大店镇宣文岭村泡花碱生产企业环境问题的函》(临环函〔2017〕70号)要求,莒南县政府责成环保部门开展泡花碱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限期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2017年7月,莒南县环保局对泡花碱企业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因治理任务未完成,6家企业于7月底全部申请停产整改,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督查组进驻前,企业已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全部停产,等督查组结束后在恢复生产”问题。 |
是 |
停产整治 |
1.14日送检的库存原料样品经检测,硫酸根检测结果显示:6家泡化碱企业的原料均为纯碱(碳酸钠),不含高浓度的硫酸钠成份;
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企业物料输送设施密封不严,造成粉尘、扬尘污染问题,莒南县环保局于6月20日分别给予莒南县正阳化工有限公司、大店固体碱厂、莒南县天元泡花碱厂各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号:莒南环罚字〔2017〕第32.33.34号);8月11日给予莒南县昱昇固体碱厂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号:莒南环罚字〔2017〕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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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71 |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银东铝业,环保局检查时治污设备运行,没有检查时就偷排偷放。红日管业存在同样问题,环保局没检查时,污水直排下水道。 |
罗庄区 |
水 |
罗庄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环保、盛装街道等单位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联合突击调查,在现场取样后,对所涉企业进行了检查:
1.银东铝业问题。8月14日下午和晚上,两次对山东银东铝业水质进行检查时发现,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对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和入网总排口分别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出水PH值为7.31,总镍、总铬未检出,入网总排口出水PH值为7.13,总镍、总铬未检出,未发现企业偷排漏排现象。
2.红日管业问题。8月14日对山东红日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发现厂内北侧循环水池因水井持续补水造成溢流,通过厂内下水道进入厂区门口处的清河南路城市雨水管网,经过取水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为水井供水,并非污水直排下水道,未造成污染危害。 |
是 |
责令整改 |
责令红日管业立即封堵排水口,并关闭补水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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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13-14 |
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李官庄村及附近村庄地下水污染,导致村民肾结石、癌症发病率很高。投诉人认为地下水受污染的原因为:1.沂河水质有问题;2.沂河河底沙粒过度开采(主要由时任村书记李保江负责),导致河底裸露;3.武河水属于劣五类甚至黑臭水质,有化工废水排入,有恶臭,推测癌症与此水质有关。希望中央环保督察组监督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对沂河流域、武河流域罗庄黄山镇李官庄段地下水进行科学检测,提供可靠数据事实,切实解决水污染、水质超标问题。 |
罗庄区 |
水 |
1.反映黄山镇李官庄村地下水污染导致村民肾结石、癌症发病率高的问题。2006年该村集体打80米深机井,用高压泵通至约三分之二住户,其余村民饮用自备井水。调查人员现场了解核实,该村集中供水设备7月下旬电击损毁停用,机井井水无法现场采样。随机从三户村民家中水井取样,送临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流向等进行分析研判,确认武河对李官庄村深层地下水影响较小。
2.反映沂河水质的问题。根据市环保局2015年以来每月对沂河临沂北大桥断面、祊河角沂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沂河水质均值优于Ⅲ类水质。2017年8月14日对沂河李官庄段上游、下游分别进行了人工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两个断面水质均优于Ⅲ类水质。
3.反映沂河过度采沙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开采经营过程中未发现违规开采行为,执法巡查未发现存有非法开采行为。
4.反映武河水质的问题。调取2015年以来在线监测数据,武河湿地出口水质均值优于Ⅴ类。该村位于武河湿地出口下游约1公里处。
5.反映有化工废水排入,有恶臭的问题。调查核实,武河沿线未发现化工企业。 |
是 |
责令整改 |
1.鉴于该村饮水现状问题,区水务局7月初已拿出李官庄村通自来水方案,黄山镇党委政府立即修复80米机井供水,并尽快筹措资金配合区水务局实施集中供水。
2.区住建局牵头实施陷泥河罗庄段水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12月确定方案,2018年完成沂河路至湖北路段,2019年完成湖北路至南环路段,2020年完成南环路至丕苍分洪道段整治。责任单位罗庄区人民政府。
3.区水务局牵头实施南涑河罗庄段水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8月完成前期准备和工程勘察设计,2020年4月完成工程施工,2020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责任单位罗庄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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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13-19 |
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亿家乐(胡某某)罐头厂、喜盈盈(谢某某)罐头厂、旺多多(孙某某)罐头厂、金大地(赵某某)罐头厂、玉泉(孟某某)罐头厂污水直接外排,即便处理也不达标;厂内固废露天堆积未覆盖;每天排放刺鼻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临沂市 |
水、大气、其他 |
信访转办单中举报的企业有5家,因举报人将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写为孙某某,而孙某某实际是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群众举报的旺多多罐头厂实为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高某某。因此,调查组现场对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以及法人代表为孙某某的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共6家企业进行了检查。经查,上述6家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均使用费县国电的蒸气作为热源。
1.污水直排问题。经现场检查,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4家企业生产废水经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浚河;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2家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设施预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平邑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浚河。
2.处理不达标问题。在对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4家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4家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正常出水,经人工取样监测达标(执行标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OD:50mg/l,氨氮:5mg/l),经调取近一个月在线数据,未发现上述4家企业出现超标数据;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2家正常生产,污水预处理环节正常,未出水。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到现场取样,经监测上述2家企业所排废水符合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执行标准为COD:500mg/l,氨氮:45mg/l)。
3.固废露天堆积问题。经现场检查,发现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果皮、果渣露天堆存,未做防流失处理;其他5家企业已按“三防”要求建设规范处置场所,未发现果皮、果渣露天堆放未覆盖问题。
4.每天排放刺鼻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6家企业生产工艺均为“水果粗检→切瓣→去皮→装罐→预煮→封盖→杀菌→包装”,整个工艺过程中无明显排放有组织刺鼻异味环节,异味主要在污泥、果皮、果渣存放点和污水处理设施附近才能闻见,属于堆存的污泥、果皮、果渣发酵和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池水解酸化产生的异味,厂外及企业门口无明显异味。经走访和调阅地图发现6家企业中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周围500米以内无居民区,污水处理厂距离最近的居民区339米;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周围500米以内无居民区;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厂区300米以内无居民区;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距离最近的住户170米;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周围500米内无居民区;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厂区距离最近的住户200米,6家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符合环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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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责令改正、
立案处罚、问责 |
1.对临沂市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内果皮垃圾未做围堰,未采取防流失措施立案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拟对该单位作以下处理:①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截至8月17日,该企业已按“三防”要求规范建设果皮、果渣贮存场所。
2.针对每天排放刺鼻异味问题,对六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加强污泥和果皮果渣的清运,减少异味产生。
经现场检查及查阅台账,该6家企业均能及时对果皮、果渣做到日产日清,有效减少了异味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