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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第二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2
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第二批)
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办我市第二批信访件共计11件(来电11件)。截至8月22日12时,已办结11件,现予以公开。
已办结11件案件中属实11件。办理情况:责令整改31家,立案处罚1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件,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2人。对转办的9件案件问责50人。
2017年8月2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 60 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和机场西路交叉口往南有一个向西的水泥路,附近的大进轮胎厂,该厂用废旧轮胎打粉做新轮胎,气味很重,只要不检查就开工。同时该厂经常晚间炼胶排放污水,举报人打过很多次市长热线,均未得到解决。

大气、水 1、用废旧轮胎打粉做新轮胎,气味很重问题。该厂主要以生橡胶为原料,现场检查未发现废旧轮胎打粉等生产工艺。气味主要为生产时橡胶硫化加热工序及密炼工序产生。
    2、炼胶排放污水问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用水主要为密炼设备冷却水,配套建设循环水池,冷却水循环利用,无废水外排。
    3、只要不检查就开工,举报人打过多次市长热线,均未得到解决问题。自2017年5月25日,河东区首次接到“12345”市民举报热线反映该公司信访举报,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河东环保分局联合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处,发现该厂有环评批复,但现场建设与环评批复不符,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按照《河东区关于加快推进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公司未重新取得环评批复,属于“小散乱污”企业。7月23日,河东环保分局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函告九曲街道办事处。九曲街道于2017年7月24日对该厂进行断电,根据要求,限期于9月30日前对原料、设备、产品进行彻底清理。接到信访转办单后,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厂进行清理取缔,目前已达到“两断三清”取缔标准。
    4、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该厂建设于2013年,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执法人员对其立案处罚。
1、硫化及密炼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集气设施,经光氧催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外排。
    2、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河东环保分局对该厂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立案处罚,已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金额40000元。
通报批评4人,诫勉谈话1人。
2 79 临沂市沂水县开发区内,昆达生物公司未批先建,尤其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还违规未批先建了每年2万吨的吡啶项目、每年2万吨的双乙烯酮项目和每年2万吨的乙酰乙酸甲酯等化工项目,当地政府未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且当地政府给该项目在2016年、2017年补办了手续。举报人认为地方政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其他 1、昆达生物公司位于沂水经济开发区内,成立于2009年5月,占地面积40万平方米。现查明,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未批先建了以下项目:2012年7月建成1条3万吨乙基胺生产线;2014年2月建成2套1万吨丁烯醛装置;2014年6月建成1条6万吨甲醛生产装置、1套1.5万吨吡啶装置和1套2万吨山梨酸(钾)装置;2015年6月基本建成2台130t/h沼气锅炉(1用1备)配套12MW抽背机组。2015年6月1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省环保厅对该公司“全厂产业升级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
     2、2015年6月省环保厅对该公司“全厂产业升级项目”批复后,昆达生物公司又于2016年擅自建设了《11000 吨/年吡啶系列深加工项目》(该项目以11000吨吡啶为原料进行深加工,年产2万吨吡啶系列产品,即为“群众反映的年产2万吨吡啶项目”),以及年产2万吨双乙烯酮、2万吨乙酰乙酸甲(乙)酯、0.3万吨脱氢醋酸(钠)等项目。
     3、针对地方政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企业为了延伸产业链条,又未经审批擅自新上了每年2万吨的吡啶项目、每年2万吨的双乙烯酮项目和每年2万吨的乙酰乙酸甲酯等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的新形势下,没有把环境保护放在科学发展的首要位置,对待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站位不高;在推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环保为发展让路的问题。在项目审批中,没有做到先审批后建设,导致出现“先上车后买票”问题的发生;在监管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县分管领导对项目审批和监管问题督导不力,未及时发现相关问题。2016年5月,县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为吡啶项目出具审查意见;2016年9月,县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为双乙烯酮项目出具审查意见;2017年4月,县环保局为年产2万吨的双乙烯酮和2万吨的乙酰乙酸甲酯项目补办了环评手续;2017年5月,县环保局为年产11000吨的吡啶项目补办了环评手续。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网格化监管乡镇—院东头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履职尽责监管不力。县环保局未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违规问题,履职尽责不到位。县城管执法局未依法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县住建局履职监管不到位。县安监局对违规项目未能及时发现,监管不到位。县节能办未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没有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县规划局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
1、针对昆达生物公司成立至2015年5月,部分产业链延伸项目未批先建环境问题。沂水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责令企业停产、停建并补办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要求,省环保厅于2015年6月对该公司“全厂整合升级项目”进行了批复(鲁环审〔2015〕140号);市环保局于2016年7月予以竣工验收(临环验〔2016〕23号)。
    2、2016年6月1日,沂水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昆达生物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2万吨的吡啶项目,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立案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2017年5月11日该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沂环书审〔2017〕035号),批复后,该项目续建并投产。
    2016年8月30日,沂水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昆达生物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2万吨的双乙烯酮和2万吨的乙酰乙酸甲酯项目、0.3万吨脱氢醋酸(钠)项目,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立案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5万元。2017年4月18日该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沂环书审〔2017〕029号),批复后,该项目续建并投产。

 
诫勉谈话6人,通报批评2人,行政警告3人,党内警告4人,警告1人,记过1人。
3 102 临沂市蒙阴县高都镇孙西路金刚瓦厂土窑老板孙宏用黄土烧黑瓦,污染严重,经常在夜间加工。向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反映情况,未得到有效处理。

大气 1、用黄土烧黑瓦的问题:信访人所反映的瓦厂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于2016年10月开始经营,建有长约45米马蹄窑(共10个窑口)一座,安装粉碎机一台、炼泥机三台、连杆压机两台、气动压机四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两台、脱硫除尘器一套等设备。通过调阅该瓦厂在供电部门的用电数据及资料,发现该瓦厂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处于生产状态,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间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间恢复生产,自2017年8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2、向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反映情况未得到有效处理的问题:2017年3月17日,举报人通过12345反映蒙阴县高都镇孙西路金刚瓦厂经常在晚上排放废气,气味刺鼻。高都镇政府于3月23日向举报人反馈该瓦厂已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并未发现夜间排放废气物的情况。举报人对回复不满意,再次通过12345反映该厂污染问题。高都镇政府于3月28日,再次向举报人回复该瓦厂已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并未发现夜间排放废气物的情况。因举报人仍对答复不满意,12345热线办要求高都镇政府再次办理。4月1日高都镇政府回复举报人,将对该厂问题进行下一步调查核实并处理。6月26日,该举报人再次拨打12345反映该厂每天排放废气、气味刺鼻问题。高都镇政府于6月29日回复举报人:该瓦厂已安装两段式煤气发生炉、脱硫塔等环保设施,不存在乱排乱放现象。该举报人于2017年6月26日去县环保局反映高都镇该瓦厂排放废气、污染环境问题。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8月3日对该瓦厂进行现场检查,瓦厂停产,未找到该厂有关人员。
1、8月13日,蒙阴县环保局依法对瓦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0000元。8月13日下午,高都镇政府组织人员,调集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对瓦厂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对原料、产品及拆除的设备进行了清理;8月14日上午,已经全面完成设备拆除及相关物资清理工作,达到了断电、断水和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两断三清”的要求。8月15日,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蒙环责改字〔2017〕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听告字〔2017〕78号)。
   2、8月13日下午,高都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瓦厂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对原料、产品及拆除的设备进行了清理;8月14日上午,已经全面完成设备拆除及相关物资清理工作。
免职1人
4 105 临沂市罗庄区星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进行安检、消防验收的情况下,用环保局危废处理的批文,大量收购危险废物多达2000吨/月,并收购、储存煤焦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储存后,非法倒卖,怀疑与当地环保部门有利益勾结。6月停产后,仍然私自偷偷倒卖煤焦油。向上级反映情况后,当地相关部门给群众的回复是没有公章,且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当地环保和12345反映情况时要求保密,仍收到电话恐吓。

其他 1、举报人反映星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进行安检、消防验收的情况下,用环保局危废处理的批文收购煤焦油的问题属实。
    2、公司与当地环保部门勾结问题不属实;
    3、6月份停产后,私自倒卖煤焦油问题基本属实;
    4、相关部门给群众回复内容不符合实际问题情况不属实;
    5、联系方式被泄漏受到电话恐吓无法查实。
1、安监局对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消防大队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了立案处罚;
     3、罗庄公安分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诫勉谈话4人,通报批评3人。
5 111 板泉镇彭岭村,村西北角的河被村里多个养殖场的粪便污染了,地下水也都被污染了,恶臭严重。向12345反映过多次,答复会成立一个督察组,但是没有采取措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1、在彭岭村北部有13户养殖户,养殖生猪约5000头;在彭岭村南、村西有小型养殖户9户,养殖生猪约1500头;共有养殖户22户。
    2、发现有粪便污水外排,有畜牧养殖气味。
    3、对地下水进行全面检测。8月15日,县疾控中心到彭家岭村对5处自备水井(非饮用水)及1处村民家中自来水(南彭岭村自来水饮用水来自于村东北2公里处水塔,远离养殖区且地势最高)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6处取样点检测结果接近,除硝酸盐超标外,氨氮等其它19项指标均未超标。硝酸盐超标与本地的土壤和岩石的成分有关。该村畜禽养殖未污染地下水。
    4、经调取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记录,今年来,只有8月5日一个热线反映该村污染问题,热线办转办大店镇政府后,大店镇承诺成立督察组进行调查处理。
1、22家养殖户已清栏,养殖设施已全部拆除。
    2、板泉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对小水沟内粪污进行了清理,将水沟内粪水用罐车拉运到污水处理厂和附近丰产林进行消纳处理,粪污现已清理完毕。

 
诫勉谈话3人,行政警告2人,党内警告3人,警告1人。
6 130 大店镇许家孟晏村村南面有一养猪场,臭味扰民,污水乱排到水渠并流到下游。

该村养殖户在自己闲置的老房屋院内,养殖母猪2头、仔猪18头,有畜牧养殖气味,沟渠边有少量粪污。 该养殖户已清栏,大棚内部设施已全部拆除。养殖气味基本消除。
7 133 临沂市临港区朱芦镇把镇里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都运到朱芦村西边200米左右上游的水库里,水库边上百家石材厂切割产生的锯泥也排到水库里。前两天大雨,水库塌方,水流到附近村民家中,造成村民财产损失。另外朱芦村里养殖畜禽污染也很严重。

1、关于“朱芦镇生活垃圾运至朱芦村西边200米左右上游的水库”问题。实为一干涸废弃塘坝,2013年由朱芦镇党委政府联席会确定为全镇生活垃圾暂存场,同时,朱芦镇把朱芦村周边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锯泥和生活垃圾一同管理,存储到该处。
    2、关于“医疗垃圾运至朱芦村西边200米左右上游的水库”问题。该垃圾暂存场不存在医疗废物。通过调查朱芦镇中心卫生院和查阅档案,朱芦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设立了医疗废物暂存间,卫生院各科室和各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均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朱芦镇中心卫生院与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朱芦镇卫生院与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服务协议书》,不存在私自处理现象。
    3、关于“水库边上百家石材厂切割产生的锯泥也排到水库”问题。该处暂存场锯泥主要来自于朱芦镇朱芦村周边114家石材加工户,产生于块状花岗岩切割工序,为一般固体废物。石材加工户均已报批环评手续,验收12家。
    4、关于“前两天大雨,水库塌方,水流到附近村民家中,造成村民财产损失”问题。7月31日到8月2日因连续暴雨,造成暂存场内的部分生活垃圾和锯泥随雨水顺着沟渠流入部分村民院内。
    5、关于“朱芦村里养殖畜禽污染严重”问题。朱芦镇朱芦村属于禁养区,经现场排查,该村还有14个养殖专业户养有存栏牲畜。
1、2017年7月,朱芦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停止使用临时垃圾储存场的通知》、《关于停止使用临时锯泥储存场的通知》,该暂存场不再使用。临港区环保部门对该暂存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流失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月14日,清运现场垃圾,在生活垃圾暂存场建设防渗墙。
     2、2017年7月3日,区大气办下发了停产整治通知书(临港大气办字〔2017〕6号),114家加工户已按要求全部停产到位。临港区环保分局对宗来石材厂、临沂安泰石材有限公司等2家存在锯泥存放不规范,部分锯泥随雨水流出厂外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案进行处罚(临环港罚告字〔2017〕36号、临环港罚告字〔2017〕37号),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朱芦镇政府对塘坝进行了加固加高,导引村内积水至村西杨树林,同时安排人员对进水街道和住户进行了清理。
    4、2017年8月15日,朱芦镇党委政府专门制定《朱芦镇朱芦村畜禽养殖清理取缔专项实施方案》(朱政字〔2017〕36),限期8月18日完成。目前清理取缔工作已全部完成。对禁养区孙某某养殖户未建设规范的沉淀池、养殖废水粪便排入渗坑的违法行为,区环保部门配合农业部门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
诫勉谈话4人,党内警告3人,记过1人。
8 134 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洪沟村西北角,凌晨经常会散发出刺鼻味道,周围有几个车间,门都锁着,没有检查的时候就会有味道。
大气 1.举报点以北为基本农田,西侧为洪沟河,东侧南侧均为居民区。该举报点处共建有厂房4座,其中两座已闲置。
    2.西侧第三座为租赁的两间厂房用作印刷作坊,现场发现有刺鼻气味与转办单反映的情况一致。                                                
    3.塑料印刷作坊由于环保部门经常巡查“散乱污”企业,该作坊为躲避检查,经常白天停产锁门凌晨私自生产。在近期巡查中发现该企业为“散乱污”企业,2017年8月9日,县经济开发区对该作坊采取了“两断三清”措施,现场检查时已经断水、断电,产品和原材料已基本清理完毕,印刷设备未拆除到位。
    4.第四座厂棚内村民王某某存放了大量塑料,有轻微气味,已责令该户对存放的塑料彻底清除。
截至2017年8月13日16:30,设备已经彻底拆除,实现“两断三清”,对存放塑料已清运完毕。
9 141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镇东水湖村东边山东赫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偷排污水,夜间直接排入厂区北边农田里;每天噪声、粉尘污染都很严重,该项目没有通过环评验收。有人举报该厂,镇政府就通风报信。

大气、水、噪声 1、偷排污水,夜间直接排入厂区北边农田里的问题。该项目所涉及生产废水主要是加热挤出机器的循环冷却水,不与任何原料、产品接触,配套建设冷却塔及循环水池,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未发现污水直排至农田的问题。 
    2、每天噪声、粉尘污染都很严重的问题。该公司生产为全封闭式车间,2017年5月份,该公司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表,监测报告显示分两天对厂界4个点位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混料机投料、装袋工序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粉碎、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监测报告中,工业粉尘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噪声及粉尘污染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3、该项目没有通过环评验收的问题。2016年5月18日取得河东环保分局环评批复。 2017年3月企业投入生产,同年5月3日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5月26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文号临环东验〔2017〕35号,不存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
    4、有人举报该厂,镇政府就通风报信的问题。经了解,2017年6月中旬,举报人将该企业污染问题直接举报至临沂市环保局,6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下达了《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发现项目虽已通过验收,但仍存在部分细节问题,主要是集气罩收集效率低、光氧催化设施收集管道密闭不严、喷塑实验室未在环评中体现、除尘器未实现高空排放、监测平台不规范等5项问题,要求企业针对检查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区环保分局于2017年7月7日给太平街道办事处下发了《关于重点区域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情况的函》(临环东函〔2017〕73号)。7月26日,由于整改未达标,该企业向河东环保分局递交书面报告,申请停产整改。7月28日下午15时19分接到12345市民热线反映该厂污染问题,太平街道环保所现场检查,该企业已停产。市局检查时未通知街道,不存在镇政府通风报信问题。
2017年8月14日,河东环保分局针对山东赫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排放工业废气,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立案处罚,已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金额30000元。
10 152 蒲汪镇曲家庄村万城湖周边,有数家晒鸡粪的,气味刺鼻,苍蝇成群,污水污染环境。

大气、水 1、群众反映的“曲家庄村”为蒲汪镇屈左联村(屈家庄与左家庄合并行政村),“万城湖”为屈左联村万成湖(万成湖,原名葛家庄水库,属小(二)型水库,目前存水7万m³左右,主要用于农作物灌溉)。
    2、屈左联村村民左某某在万成湖东侧100米处建有一处蔬菜种植园,总面积约11000㎡。其中黄瓜种植面积5100㎡,生姜种植面积870㎡,芹菜大棚3000㎡。种植园中有三处鸡粪临时存放点,堆存鸡粪共计8㎡左右,用于蔬菜种植施肥。其中第一处在黄瓜园东侧空闲地内(该处空闲地长85米宽15米,面积近1300㎡),存有鸡粪堆约2㎡,无晾晒迹象;第二处在黄瓜园北侧空地内(该空地长20米宽8米,面积约160㎡),内存有鸡粪堆1㎡,有晾晒痕迹;第三处存放点在黄瓜园西北角,紧靠园地,鸡粪堆5㎡左右,属成型干粪,无晾晒。三处鸡粪堆存点均未落实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三防”措施,现场有明显恶臭气味。
    3、种植园中的黄瓜地及现在的鸡粪堆存点系左某某于2016年春承包本村他人土地、平整后从事鸡粪晾晒,当时主要用于销售。后因群众反映,于2017年3月份被蒲汪镇人民政府清理取缔。左某某将其中5100㎡左右的晾晒场复耕种植了黄瓜,其余部分成为现在的鸡粪堆存点。
1、县环保局于当晚对信访案件依法立案调查。对左某某鸡粪存放点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未落实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三防”措施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017年8月14日向业主左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沂环责改字〔2017〕210号),责令业主于8月15日前清理堆存鸡粪;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7〕第2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环罚听告字〔2017〕210号),拟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处罚1万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流失罚款1000元。
    2、按照整改要求,业主左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将三处鸡粪运至自家蔬菜种植大棚内,用作蔬菜种植肥料;利用旋耕犁对1400㎡鸡粪存放点进行了复耕,现已完成。
11 160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一路有家菲驰木塑厂污染问题,没有通过环评,没有除尘设备,粉尘污染严重,气味很大。

大气、扬尘、其他 经现场调查,举报人反映的菲驰木塑厂名为山东菲驰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兰山区半程镇,从事木塑加工。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举报人反映问题调查情况:
    1.没有通过环评的问题。该企业共建有28条挤塑生产线,其中18条生产线于2015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临环兰审〔2015〕104号),2015年1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临环兰验〔2015〕56号),其余10条生产线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2.没有除尘设备,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该企业混料工序未安装布袋除尘器,造成粉尘污染。
    3.气味很大的问题。该企业未配套安装VOCs治理设施,未对聚氯乙烯、木粉、钙粉混合电加热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处理。
    4.其他问题。该企业沉淀水池管网混乱、未雨污分流。
1、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未经审批的10条挤塑生产线;依法对其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拟立案金额1.45万元;依法对其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拟立案金额8万元。
    2、责令企业安装除尘设施;依法对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拟立案金额3万元。
    3、责令该企业安装VOCs治理设施;依法对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拟立案金额10万元。
    4、责令该企业立即对沉淀水池管网混乱、未雨污分流的问题进行整改。
    目前,该企业10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挤塑生产线已拆除。同时,该企业自行将其余18条取得环评手续的挤塑生产线进行了拆除。
诫勉谈话2人,通报批评1人。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涉及临沂市一览表(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