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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30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7

尊敬的王彦法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在今年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对企业进行环保整治,对环保设施投入,政府给予一部分补助,或从税收方面给予减免,或设立环保基金,对环保整治给予扶持”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环保设施投入,政府给予一部分补助问题。每年中央和省级都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大气、水以及重金属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同时也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具体为:

(一)水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重点用于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治理方面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改造、工业企业堆场无组织扬尘治理项目等。

(三)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不予支持。主要指企业“三同时”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和等量替代、以新带老等配套环保设施未完成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国家限制或淘汰类项目和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任务治理项目以及企业近一年经环保部门查实有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都不予支持。

二、关于从税收方面给予减免问题。近年来国家和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税费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实行前3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是符合减免政策,可以享受国家税收减免。

三、关于设立环保基金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鉴于我市财力紧,从财政拿出资金专门设立基金仍有难度,目前正在探讨过程中,一旦有资金来源将会尽快设立专项基金。

  近几年来,我市在安排分配上级和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进行安排。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结合您的建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不断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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