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中文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开展时间
2017年
普查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31日
经费来源
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领导小组组长
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目录
1. 1 普查的背景
2. 2 普查目的意义
3. 3 普查对象内容
4. 4 普查时间安排
1. 5 普查组织实施
2. 6 普查经费保障
3. 7 普查工作要求
4. 8 普查领导小组
1. 9 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