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国、省控断面达到目标要求和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安全,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在全市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31个、参考断面2个;主要控制指标执行《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确定的标准。
二、考核因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
三、补偿标准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保护补偿标准为:
1、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
2、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
3、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
四、计算方法
考核断面月超标单因子补偿金=该因子超标倍数(剔除上游因素)所对应的补偿标准(因子不超标或数据未检出的,其补偿金为零);
考核断面月补偿资金=断面月所有因子补偿金之和;
考核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金之和。
五、监测数据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测数据采取人工监测,县区实施同步监测;由市环保局管理人员和采样人员联合采样,监测过程全部加密;每月监测2次,其中21项因子全监测1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酚5项因子加密监测1次,单因子以月均值计算。
六、数据核定
每月10日前,市环保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并通报各县区。
七、资金上缴
资金上缴以月为单位,相关县区按月将补偿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八、资金使用
收缴罚款作为月测中控制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县区的补助资金,用于完善该县区迎查亮点工程或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每月每个县区的补助金额由当月全市收缴补偿金总额乘以本县(区)断面个数占全市达标县(区)断面总数的比例确定。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开始实施,半年内实施试考核,试考核期间不扣缴或收缴,期满后正式实施。